当法律的天平不对称摆放,普通人的愤怒便略显荒凉。
现下有些事,我反正是已经完全看不懂了。或许不止是我看不懂,一大堆的老百姓,也同样摸不着头脑。
这是9月16日媒体报道出来的一条新闻,发生在山东临沂,事情的经过非常简单:55岁的农妇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辱骂”法官,被拘留15日,被罚款10万元。
一个农民,多久才能挣到10万元?
首先我不知道这个“辱骂”到何种程度,毕竟杨宝花自己说绝对没骂人。但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就算她骂人,便要对一个农民罚款10万外加拘留15天吗?这处罚之重,已经让我完全看不懂了。不知道的还以为农妇的“辱骂”附带魔法攻击,如同当初“农民顺手帮邻居卖芹菜获利14元罚款10万”一样荒诞,典型的大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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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鞋难踏官道滑,村妇敢问法何严。
那么,农妇杨宝花为什么要跑到法院去骂法官呢?她是不知道天高地厚,还是吃饱了撑的?
都不是,这前因后果放一起看,事情的讽刺程度,再一次升级了!
此前,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和同村的村民孙运省发生了矛盾冲突,孙运省用羊角鞭把王永来打成了“轻伤二级”。
这件事发生2年后,也就是直到今年5月份,当地法院才判决对孙运省处2.5万的罚款以及3个月的拘役。所以杨宝花不服,判决出来后不到一个月,她就前往法院和法官理论。
《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里,杨宝花表示承认当时很愤怒,所以嗓门大,也说了“谁这么判谁就没良心”这样的话,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法帽一置分两样,谁为受害谁为仓?
我不知道你们能否理解杨宝花的愤怒,但至少在我看来,打人的判赔2.5万,骂人的却要罚款10万,这前后对比,答案之讽刺尽在不言中。
所以,不是她不懂规矩,而是心中的委屈找不到合适的出口。
而且,“轻伤二级”是什么小事吗?在我们国家,伤势若非相当严重,根本到不了轻伤二级的程度。我举个例子,几年前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大家还有印象吧?里面被打得那般惨的3名女子中,最严重的两个,便是“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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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v就说了,轻伤二级常见的拘役也是6个月。所以农妇对3个月的判决表达一下不满,似乎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行为吧。
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迟夙生律师也对此时表达了强烈的不满,称“气得吃不下饭。”
其余对此感到愤怒的网民、大v更是不在少数,有人说“这案子看上去真的太离谱”,有人问“是不是骂人比打人更严重”,还有人对此直接难以置信,干脆问“中新刊这篇报道的内容属实吧?”
市井闲言皆荒诞,堂前一判却成真。几乎所有人都感到离谱,可惜没用,因为法官认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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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无情何为秤,理需公允始为灯。到这里,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带来的疑问已经非常清楚了。
一,同一次事件之中,打人的罚款2.5万,骂人的罚款10万,是不是过于讽刺?
二,被骂的当事人是法官,对农妇处以拘留和罚款的也是他,这相当于“原告审理被告”,不需要避嫌吗,会不会有那么一点不合理?
三,这1点是从法律层面来说,杨宝花“辱骂法官”,按照法律条例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就是法官所依据的条例,是这样写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①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②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③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那不是说处1000元以下罚款吗?怎么直接罚到了10万,莫非杨宝花还有什么罄竹难书的罪行媒体未曾披露出来,否则谁能想的通。
其次,注意条例中的两个关键词,“或者”和“庭审过程中”。
条例中“或者”这两个字其实很关键,条文是这样写的,“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注意,是“或者”,而不是“和”、“以及”之类的并列关系。说白了,条例让你处罚时最好“二选一”,可你却偏偏全都抬上来。
有一点不能含糊,后来在杨宝花的女儿分两次交完10万罚款后,他们就把人放了,实际上没有拘留到15天。但总归是拘留进行了,罚款也进行了。
第二个词则更重要,古装剧里常见一句话,“咆哮公堂”,意指在审讯时捣乱的行为,其破坏公平以及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代理律师指出的关键: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而不是“法庭上”,所以根本就不适用以上条例。换句话说,除开在法庭上,法官你就是个普通公民,两个公民吵架,一个对另一个罚款10万,说得通不?
刀轻落在打人者,罚重压在弱者身。
理若倾斜皆成病,公道缺席是荒坟。
当法治被“自由发挥”,那老百姓与小丑何异。杨宝花事件,不仅仅是“罚款数字”的荒唐,更是对公平与法治的拷问:如果法律成了稻草人,就只能吓到地上的麻雀,而对天上的老鹰毫无威慑之力。
我想表达的很简单,就两个字,公平!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纸训斥或一通淡化的声明,而是公开公平的判决和明确的责任追究。仅此而已。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