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盛*(身份证号码:3211021963********)
你在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四区进行的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户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柒万元(7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茅嘉翔 电话:0511-86118017
联系地址:镇江市京口路137号
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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