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先自己清点一下数目对不对。 ”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对着眼前拎着沉甸甸袋子的老板谢某,平静地说出了这句话。 袋子里装的是20多斤、总计8000元的一毛钱硬币,是谢某用来支付拖欠员工李某工资的“执行款”。 谢某原本以为,用这种“合法”的方式能让前来讨薪的员工难堪,出一口恶气。 他态度嚣张,坚称硬币是法定货币,对方必须收下。 但他没想到,法官没有跟他争论硬币能不能用,而是直接把清点核验的“皮球”踢回给了他。 结果,谢某在清点这数千枚硬币不到一半时,就手忙脚乱、情绪崩溃,再也装不下去了,当场承认错误、写下悔过书,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全部8000元。
这一幕发生在2025年4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爆网络,“这个法官你火了”成为热议话题。 人们拍手称快的同时,也不禁要问:用硬币支付工资,真的合法吗? 如果合法,为什么法院要这样处理? 老板谢某的行为,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从表面上看,谢某似乎占着“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也就是说,理论上,用硬币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仅仅因为它是硬币就拒绝接受。 谢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在“依法履行义务”。
但法律的执行,从来不能脱离具体情境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核实后发现,这些重达20多斤的硬币,全部是2024年新铸造的,与谢某声称的“多年经营积蓄”完全不符。 事实是,谢某因为对员工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心怀怨气,特意去银行柜台兑换了这些全新的一毛硬币,目的就是为了刁难、羞辱李某,发泄不满。 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明确的定性: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
那么,恶意履行会面临什么后果? 这就要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了像谢某这样,通过故意兑换、使用大量难以清点的小额硬币来增加执行难度、浪费司法资源、对抗生效判决的行为。
谢某的案件并非孤例。 近年来,类似用大量硬币支付工资、赔偿金或执行款的“硬币羞辱”事件在全国多地屡有发生。 2020年12月,广西北海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因劳动纠纷被判支付员工3万余元。 在法院扣押其公司车辆后,叶某带着几名员工,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共计2万元来到法院清偿。 法院认为,该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却故意兑换硬币,属于消极对抗执行,严重妨碍司法工作,依法对其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2022年5月,湖南长沙某公司因无故开除员工,经劳动仲裁需支付1万元工资及赔偿金。 法院执行干警上门时,公司拿出了122斤硬币来支付。 这些硬币同样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的。 最终,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
更早的案例还有,2018年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中,被执行人赵某试图用一袋子混杂的一角、五角、一元硬币来支付950余元工资,也被执行法官严厉制止,最终通过微信转账履行。 2024年3月,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也对一名用大量一毛硬币和零散纸币偿还1万元欠款的男子万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理由同样是消极对抗执行。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此类行为的立场是一贯且明确的:支付方式的选择,必须基于善意和便利交易的目的,而不能成为发泄私愤、刁难他人、对抗法律权威的工具。 当一种支付行为明显超出日常交易习惯,且带有明确的恶意时,它就脱离了“合法行使权利”的范畴,滑向了“违法妨碍执行”的深渊。
回到四川成都的案例,法官那句“你先自己清点一下数目对不对”,看似简单,实则充满了司法智慧。 它没有在“收不收硬币”这个表象问题上纠缠,而是直指问题的核心:你主张用这种方式履行,那么你就必须首先证明你履行得“完全、正确”。 这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和履行成本,巧妙地返还给了恶意履行者本人,让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又让恶意行为者切实感受到了自己行为带来的反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除了要求自行清点,法院手中还有一系列惩戒“武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 罚款的额度,对个人可达十万元以下,对单位可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于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可以将恶意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影响其征信,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那么,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界定多少硬币算“大量”、算“恶意”呢?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像有些国家和地区那样,明确规定辅币的“有限法偿”制度,即规定在一次支付中,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一定数量的小额硬币。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专家提出了参考标准。 例如,有观点认为,单次支付硬币超过100枚,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支付行为。 判断的核心,还是在于支付方的动机、硬币的来源是否与正常经营相关,以及是否给接收方和司法机关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
这种行为之所以引发公愤,是因为它不仅仅是在“钻法律空子”,更是在践踏劳动者的尊严。 员工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权利。 当他们历经仲裁、诉讼,终于拿到一纸胜诉判决后,却还要面对一袋袋需要耗费数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去清点的硬币,这种心理上的羞辱感和二次伤害,往往比金钱上的损失更令人难以忍受。 法律保护的不只是财产权,还有人格尊严。 当支付行为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时,它也可能涉嫌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频频出现的“硬币支付”事件,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对法律的戏谑心态和诚信的缺失。 他们不是想着如何守法经营、善待员工,而是绞尽脑汁思考如何利用法律形式的“合规”,去实施实质上的“不义”。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挑战了司法权威。 法院对此类行为坚决说不并加以惩戒,正是在捍卫法治的严肃性,向社会传递“法律不是儿戏”的明确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一法律与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进行更积极的探索。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处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开创性地援引了《民法典》第八条的诚信原则,判决恶意使用硬币支付的一方,需要承担额外的清点费用。 还有法官透露,正在参与起草关于规范工资支付方式的司法指引,拟将“超出日常交易习惯的支付行为”明确纳入妨碍诉讼的考量范畴。
四川这起案件被报道后,也产生了积极的连锁反应。 据报道,当地工商联启动了“阳光薪酬”专项行动,一批企业主动补缴了欠薪保证金。 而那位成功维权的员工李某,则用追回的工资报名了成人法律夜校,打算学会后帮助更多的工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这些后续发展,或许比案件本身更值得关注。
硬币是冷的,但法律应该有温度。 当一枚枚冰冷的硬币被用作羞辱他人的工具时,司法者用智慧与果断,让恶意者自食其果,让劳动者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可触可及。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火”,正是因为它击中了公众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不能让耍小聪明的人得逞,不能让守法者吃亏,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 每一次这样的判决,都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都在为构建更加和谐、诚信的劳动关系与社会环境,添上一块坚实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