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图,镇江某些“高档小区”是不允许外卖员骑车进去的,理由是外卖员普遍骑车飞快,在小区里面不安全,为了兼顾安全和外卖员送餐不超时,工会和物业配置了一些低俗小电动车放在小区门口给外卖员代步,这本来是好事,但是电动车旁边的告示牌,里面内容看得我们劳动者心里五味杂陈:
第三条:在小区骑行注意安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有(应该是“由”,还打了个错别字)本人负责。
我对工会这句话的理解就是:外卖员在小区里骑车,只要发生事故,全部算外卖员全责,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公路,但是小区内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是辖区派出所接警到场取证、交警协助处理、同时物业负有管理责任。
我们外卖员骑手里有备战法考的,他查询了一下相关书籍资料,说:小区道理内部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参考《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划分责任,而不是“一刀切”,就是外卖骑手负全责。所以告示牌上第三条规定,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相违背的。
第四条:如发生车辆遗失,需按照车辆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我对这一条的理解就是说:代步电动车丢了、坏了,哪怕是骑了10年的老掉牙的旧车破车,外卖员也得按照10年前的购买价,原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所以要求外卖小哥一律按照原价赔偿的规定,显然与《民法典》相违背了。
壮哉我工会,烈士血铸成,砸碎旧世界,劳工得自由。工会是劳动者的“娘家人”,制作告示牌应该要在法律上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情理上站在最广大劳动者这一边。这才有个外卖员“娘家人”的样子。其实这个牌子很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做的,所以才漏洞百出,但说到这里问题又来了:工人组织的logo不能给商业公司随便用啊,人家用了你的logo,你就得认真审核一下内容。
最后我还想吐槽一下,那几个“高档小区”投放的小电动车,因为疏于管理维护(高档小区的门岗保安觉得这些破车关他们P事,他们也懒得充电管理),现在很多已经坏掉不能骑了,很多时候进到小区,共用小车那里空空荡荡,骑手又恢复到了走路进去送餐的状态了。这样在无形之中增加了骑手的压力,使得情绪上焦躁不安,如果遇到没有礼貌,不停催餐的业主,很容易产生纠纷与争执,造成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一项好政策,还得建立长效维护机制,才能避免“落地一阵风,事后了无痕”。

所以在这里诚恳建议,外卖员专用小电车数量需要增加,损坏的赶紧维修,共建和谐社会,共创大爱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