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镇江市信访局:


    本人就镇信核字〔2020〕9号复核意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提出监督纠错申请。
     
       我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复核意见必须载明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本人本次并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原有信访诉求,而是针对该复核意见本身合法性提出异议,依法不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再受理情形。

    贵局仍以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未依法履行监督纠错职责,侵害了信访人合法权利。


     现请求贵局立即纠正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对镇信核字〔2020〕9号复核意见法律适用问题重新审查,并出具书面正式答复。

[ 本帖最后由 竹印 于 2026-3-30 21: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