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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一年多,我只想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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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一年多,我只想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查看: 290  回复: 4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3
    • 注册 2005-3-12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一年多,我只想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副标题:
    ——(2025)苏1191民初3633号案件:仲裁、法院、人社之间衔接后,劳动者为何长期等待实体问题解决?
    劳动者已经近两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迫切希望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实体争议。正文:涉及案件:
    (2025)苏1191民初3633号
    用人单位:
    亚世科(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反映问题: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劳动者希望得到的不是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系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应当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女工人”身份,符合50周岁退休条件,并以此证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依据。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劳动者认为实际出现了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55岁退休情形的问题。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为证明自身岗位性质和工作情况,已经提交并完成庭审质证:

    • 聘用干部相关材料;
    • 劳动合同及岗位资料;
    •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证据;
    • 江苏智慧人社系统人员类别由“普通员工”更正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长期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证据。
    上述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并经过庭审质证。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尽最大能力完成自身举证。但最终,仅依据镇江人社部门回复“无能证明国家干部原始身份”,否定劳动者相关主张。请问:一、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不首先证明劳动者属于50岁退休女工情形?为何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解除合法性举证责任转由劳动者承担?二、劳动者已经提交聘用干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江苏智慧人社信息更正等完整证据,并完成庭审质证,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全面审查,而不能仅以无能证明“国家干部原始身份”作为否定依据?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掌握的人事资料、岗位资料不能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本案经开区法院审理一年多,经历多次开庭,但核心争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案件处理中出现:
    • 劳动仲裁前置后进入法院审理;
    • 法院要求等待人社部门相关意见;
    • 人社部门又认为相关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判断。
    劳动者长期等待,实体争议未能及时解决。在长期的程序流转过程中,劳动者已经近两年没有一分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生活保障均不享受,身心承受巨大压力。作为普通劳动者,上有年迈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子女需要承担家庭责任,目前生活陷入困境。请问:上述情况是否造成劳动争议案件长期处于程序空转等待状态,而劳动者无法通过有效司法程序及时解决实体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保障劳动者在漫长诉讼过程中基本权益不因程序衔接问题受到持续影响?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
    •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否依法适用;
    • 是否存在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劳动者的问题;     
    • 是否充分审查劳动者已经提交并完成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
    • 如何避免劳动争议案件长期程序流转,而实体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6-7-24 11:38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该案已上诉,法院将通过12368发送诉讼信息,请保持通信畅通,相关诉求请直接联系承办法官。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6-7-18 10:28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6-7-20 09:24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3
    • 注册 2005-3-12
    •  

    感谢中院关注。本人希望了解的是:本案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必须等待人社部门对退休年龄作出认定后才能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主张本人属于50岁退休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目前人社部门已经确认原电子信息存在错误,并将本人岗位由“普通员工”更正为“专业技术人员”。如法院长期等待退休认定,可能导致劳动争议无法实体审理,劳动者长期处于无收入、无保障状态。



    恳请中院依法说明:是否会对案件实体争议进行审理,是否会组织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2026-7-20 17:04 3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3
    • 注册 2005-3-12
    •  

    本人再补充一点: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主张本人属于50周岁退休情形,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恳请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2026-7-21 06:41 4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网友你好,经了解,该案已上诉,法院将通过12368发送诉讼信息,请保持通信畅通,相关诉求请直接联系承办法官。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6-7-24 11:38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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