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答疑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张华民,男,身份证号321102195810161559,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永安路西1幢403室。电话:13338819765
被上诉人一:镇江市姚桥镇政府,住所地:镇江市经开区姚桥镇中心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进。
被被上诉人二:镇江市政府,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
第三人:贾建民,违建被举报人,男,汉族,身份证号:321121196512062919,住镇江市新区姚桥镇庄基村14号,现住姚桥镇石桥村通达路14-1号
请求答疑事项:
1、 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1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存疑,请求答疑,最好当面或书面答复。
2、 疑点有二:
(1)、被上诉人姚桥镇政府出示的“2009年6月30日《工程建设许可证存根》NO.0179213”原件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没提交法庭质证,要求把原件提供给上诉人看上一眼。
(2)一审和二审法院对第三人违建大楼新占地向前超出7米,没有任何处理意见。
理由事实:
对于被上诉人姚桥镇政府出示的补发的“2009年6月30日《工程建设许可证存根》NO.0179213”原件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没提交法庭质证,法庭上被上诉人律师口头上称有原件,但一直没有让法庭质证真伪,上诉人请求审判长让被上诉人将原件送到中院,让上诉人看上一眼,对该原件补充质证。
对于第三人违建大楼新占地向前超出7米,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对于该违建,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第三方对该建筑丈量测绘,以及权威部门对该建筑的定性依据。原姚桥镇政府自己做的一份不合法的测绘资料,已被盖章的华源测绘公司撤销作废,上诉人在一审时就要求对第三人贾建民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集体土地的基准红线,进行新旧对比。一审法院没去做,所作出的判决都没有事实支撑。这种非法占地行为为什么得不到处置?
对于这张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审批结果都不合法,该项许可审批需要的各级部门都有审批意见吗?该土地的性质如何确权的?宅基地怎么一下就变成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人的变更有什么合法手续支撑?宅基地的住宅能批准建多少平方面积?这些意见法庭都综合评判过了吗?
对于一审和二审审判的支持依据都是那份2009年补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该证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没搞清楚,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该有点太偏强了吧!
上诉人的房屋坐落在第三者贾建民的房屋后面只有几公分的间距,在我屋前建高楼,我能没有反应吗!
综上所述,证据必须对该许可证进行质证!土地使用权内的违建怎么处置?非法占地建筑该怎么处置?
不能维持原判一了百了!
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委会
质疑人(上诉人):张华民
2026年 8月22 日
委托代理人:张克民 手机151052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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