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行“本院与朱**制作谈话笔录一份,其陈述案涉配套工程是伟新公司施工而非原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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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副院长:
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8日的《合同协议书》是违法违规的,弄虚作假的!应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的原告!
1、涉案工程已经由原告施工完成,经区、市2级国土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所以镇扬村与伟新公司的《合同协议书》是虚假的,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2、《合同协议书》中2被告将“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中配套工程”违法违规以“镇江市丹健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展农田整治工程”。
3、涉案工程是F17LC003土地复垦项目中的配套工程,其工程内容:“开挖小河、修渠道、修路、修田埂、开沟、埋管道等”,《合同协议书》描述成“坑塘抽于、日填方、土地整平”复垦工程内容。
4、《招标公告》第二条第2项“造价:限价71.5万元以内”,而《合同协议书》“第4条:签约合同价717749.54元”,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证明合同协议书不合法。
5、工期:三方协议约定2017年11月31日竣工;涉案工程实际原告施工完成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市、区国土局文件证明);《合同协议书》“第6条工期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证明该合同虚假的,违法违规!
6、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是有施工成本的: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支付凭证也提交给法院)等大量费用。
7、伟新公司的成本就是行贿2部手机20000元,虚假招投标时用的天叶香烟2条2000元、10个红包5000元,27000元还不是伟新公司支付!原告愿意承担该费用给垫付人。
8、陈宁副院长应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给伟新公司工程款由被告追回。
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8日的《合同协议书》是违法违规的,弄虚作假的!应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的原告!
1、涉案工程已经由原告施工完成,经区、市2级国土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所以镇扬村与伟新公司的《合同协议书》是虚假的,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2、《合同协议书》中2被告将“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中配套工程”违法违规以“镇江市丹健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展农田整治工程”。
3、涉案工程是F17LC003土地复垦项目中的配套工程,其工程内容:“开挖小河、修渠道、修路、修田埂、开沟、埋管道等”,《合同协议书》描述成“坑塘抽于、日填方、土地整平”复垦工程内容。
4、《招标公告》第二条第2项“造价:限价71.5万元以内”,而《合同协议书》“第4条:签约合同价717749.54元”,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证明合同协议书不合法。
5、工期:三方协议约定2017年11月31日竣工;涉案工程实际原告施工完成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市、区国土局文件证明);《合同协议书》“第6条工期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证明该合同虚假的,违法违规!
6、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是有施工成本的: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支付凭证也提交给法院)等大量费用。
7、伟新公司的成本就是行贿2部手机20000元,虚假招投标时用的天叶香烟2条2000元、10个红包5000元,27000元还不是伟新公司支付!原告愿意承担该费用给垫付人。
8、陈宁副院长应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给伟新公司工程款由被告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