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一起保安竞业限制纠纷案颇为引人关注。
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月薪3500元,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违约金高达20万元,而补偿金仅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0%。2021年合同到期后,李某入职新保安公司,原公司随即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提起仲裁。
最终仲裁委认定,李某作为普通保安既不掌握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主体,驳回了企业的无理诉求。
这起案件暴露出当前劳动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将其异化为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霸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安岗位明显不属于上述范畴,企业将普通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实质上是假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行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之实。这种做法不仅违背立法初衷,更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企业应当正确认识竞业限制的法律定位。竞业限制本应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精密仪器”,而非捆绑普通员工的“留人工具”。在本案中,企业一方面设置高达20万元的违约金,另一方面仅支付最低工资30%的补偿金,这种明显失衡的权利义务设计,暴露出企业缺乏基本契约精神。与其通过不合理条款限制员工发展,不如切实提升薪酬待遇、改善工作环境,以真诚留人而非以条款困人。
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仍需多方协同发力。本案中仲裁机构严格适用法律,明确界定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标准,为基层劳动者树立了维权标杆。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仍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各种“隐性陷阱”。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同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让更多“李某”敢于对不合理条款说“不”。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健康的人才流动是创新活力的源泉。企业若将精力放在构筑“就业藩篱”上,而非提升核心竞争力,终将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这起保安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启示在于:唯有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正道。监管部门更需持续完善制度设计,防止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