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丁卯派出所立案一年半,却并没有实际查处,也没有对杨×洪,杨×新二人已经违反道理交通管理条例对2人实际伪造,使用和买卖伪造国家证件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应的治安处罚,并造成了已经过了6个月的追诉时效,张××遂向公安部举报,公安部责令镇江市公安局督导处查处,并督促丁卯派出所速查此案,但是,至今又近两年过去,丁卯派出所依然没有任何进展,镇江市公安局督导处办案人员也未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书面答复,在举报人多次催问下仅电话告知派出所民警的确存在不作为行为,已经予以处理,但如何处理拒绝告知。
期间,举报人多次去丁卯派出所要求对案件迅速侦查,并要求对二杨通过欺骗手段诈骗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均遭到丁卯派出所口头拒绝(按公安机关接受公民举报犯罪行为应当给予接受回执并对所报案件在规定7天,或者30天内给予书面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书)。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以诈骗行为发生地在蒋乔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口头让举报人去蒋乔派出所报案处理。举报人向蒋乔派出所举报,该所工作人员依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口头告知:该诈骗行为与丁卯派出所已立案为同一件事实,和实施诈骗行为的是同样的人,认为该案应当由已立案的丁卯派出所立案,一并查处,又将举报人踢给丁卯派出所,就这样互相推诿,又是两年过去,诈骗罪无人立案,伪造国家公文案件毫无进展,迄今三年多过去,该车到底是哪里来的,竟然没有厘清楚,毫无头绪,典型的不作为,慢作为,什么原因,让人对公安机关办案方法,办案态度,不禁疑窦重生,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正义感荡然无存。
关于证据: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该车从落地镇江到2杨销售给张刘2人期间,一直在二杨控制的公司手下在镇江山东等地无任何手续使用了4个月的线索,以及所有原始聊天记录,转账证明和法院认定该车实际由二杨实际销售的书面证据,以及买卖车辆证照的聊天记录,相关涉案人员和快递证明,但是,办案人员还是一头雾水,还称举报人证据不足(是不是需要举报人帮公安机关查实办妥移交给他们直接定案?)据办案人员称:二杨称他们的车子也是像别人购买,也被骗了,请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清楚证明杨×洪所称的抵债而来,法拍合法所得不是诈骗是什么?
关于诈骗案立案管辖:
丁卯派出所和蒋乔派出所均称没有管辖权,两个派出所是不是适用的不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不是同一个《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除了上面这两个派出所,难道还有第三个派出所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成了空谈:
杨×洪,杨×新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治安处罚,二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公民财产,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互相推诿,慢作为,不作为,是导致二杨通过诈骗公民合法财产长期逍遥法外的根源,二杨至今拿着违法犯罪所得,挥霍享受,张扬跋扈,公安机关却置之不问,助纣为虐,举报人认为是故意的,必须追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拭目以待,穷毕生必追问到底,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还正义于天下!
(二杨涉其他犯罪嫌疑事实和证据将陆续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