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法律实务的广袤天地中,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经验篇章,尤其是那些关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充满了人性的温度与法理的深度。

地震之后,城市从惊慌中逐渐平复,而我却难以入眠。脑海中不断浮现出过往办理案件的种种故事,其中人损类案件的经历尤为深刻。这类案件,每个月我都会接手一两件,在处理过程中,我数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诚恳地表示,愿意按照所获赔偿金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乍一听,这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提议,既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挂钩,又能在案件胜诉后获得较为可观的报酬。然而,我却总是选择拒绝。这背后,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

人损类案件,即人身遭受损害的案件,广泛分布在道路交通责任纠纷、劳务受害纠纷、劳动仲裁以及民事侵权等诸多领域。它们是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其他财产性权益受损案件不同,人身受伤后的损害往往是难以完全复原的。以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受害者小张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一条腿,即使通过手术安装了假肢,他的生活也永远无法回到从前。身体的残缺给他带来的不仅是生理上的痛苦,还有心理上的创伤,以及生活和工作上的重重困难。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价值会随着经济市场的波动而变化。在某些经济不稳定时期,货币的购买力可能会大幅下降。而组成人体的皮肤、骨骼、经脉、肌肉、细胞等,它们所构成的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的。货币赔偿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尽可能地靠近并“解释”其损失的价值,但却永远无法让受损的身体恢复如初。这就如同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所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在人损案件中,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金钱的赔偿,更是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体现,让受害者在遭受巨大痛苦后,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慰藉。

正是因为人损赔偿的这种特殊性,它显得格外珍贵,不能被非受损人占有。这一理念在债法保全中体现为不能代位人损赔偿金额;在婚姻家庭法中,部分人损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人损赔偿大部分不能强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民法学中对人身特殊保护的完整思维结构。

在实际工作中,当我向当事人解释拒绝风险代理的原因时,很难将这些复杂的法学理论详细展开。毕竟,对于大多数一辈子可能只和法律打一次交道的当事人来说,过于专业的术语和理论只会让他们更加困惑。我更多地从社会道义的角度出发,向他们说明人损赔偿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然而,即便如此,仍有一些当事人无法理解,他们更关注案件的成本和收益。

从费用计算的角度来看,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在人损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按照风险代理收费,律师的收益与案件的赔偿金额挂钩,收费可能会相对较高。以一个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如果按照15%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计算,律师费将达到15万元。而如果采用固定费用收取,可能只需几万元。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来说,高额的律师费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人损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案件能够简单、快速地解决,他们在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后,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应对复杂的收费方式和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否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及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才实行风险代理,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系基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形成的诉讼,与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存在区别,不宜实行风险代理。

例如,四川S律师事务所代理的F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赔偿事宜。F在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造成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S律师事务所与F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照赔偿金额的20%收取律师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该风险代理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宜实行风险代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S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为了规范风险代理行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

明示风险代理条款: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在合同中,律师事务所必须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同时,要对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详细提示。例如,在一份风险代理合同中,律师事务所用加粗、下划线和不同颜色字体标注了风险代理的关键条款,让当事人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限制风险代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都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如果明知故犯,与委托人就法律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将承担主要责任。曾经有律师为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提供风险代理服务,最终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这就是违反规定的后果。

风险代理案件的收费需符合要求:风险代理费一般是按委托人最终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活动实现的标的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费收取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施行超额累进制,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实际是一个区间,即6% - 18%,随着标的额的变化而浮动。例如,一个标的额为500万元的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的律师费最高可达:100万×18% + (300万 - 100万)×15% + (500万 - 300万)×12% = 84万元,实际收费比例为16.8%。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宜实行风险代理。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基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律师应当秉持专业和道德的准则,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合法的法律服务,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受害者的心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人损案件中,我们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以这种慈母般的关怀,去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