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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资讯速递] 镇江某大酒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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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速递] 镇江某大酒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材!      查看: 1762  回复: 4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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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某大酒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材!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依法对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在售的4个蘑菇风味香肠、1个玉米风味香肠、12袋刻花香肠均超过保质期,总货值为42.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召回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已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5月9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2025年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此后,镇江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总局要求,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治导向,将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特别是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案货值金额较低且无实际危害后果,在把握“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之上,严格、规范适用不予处罚,既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又彰显执法温度。但是,“免罚不等于免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警示教育、合规指导等举措,维护法律权威,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类似问题。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镇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5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镇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宣传“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经查,当事人的官网确有“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字样,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当事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已经过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1日起,当事人的“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鉴于当事人违法宣传时间持续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条件,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其网站已删除“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字样。
    【典型意义】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服务型执法,实现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调查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企业认证超期仍在宣传的原因,依法依规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避免“以罚代管”,认真调查,深入走访,查清违法原因,排除企业主观故意,通过柔性执法给予容错空间,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二是强调后续“回头看”,通过对公司网页的全面检查,排查其他存在问题的宣传词汇,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出现;
    三是落实“警示+教育”模式,通过发放广告宣传指南、辖区企业联络群提醒等方式,提升同类企业自身的排查能力,形成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大酒店采购、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对句容市华阳镇某大酒店使用的豆腐原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豆腐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17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天王镇某处购进涉案豆腐80块(购进价0.5元/块,货值金额40元),用于制作菜品(百叶豆腐、豆腐汤、鱼头豆腐等)。因涉案豆腐已全部用于菜品加工且无单独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及涉案菜品货值金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投诉或损害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2月1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把握了食品安全监管“过罚相当”与“包容审慎”的平衡点,将法治温度融入执法实践,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精准裁量,体现执法温度:严格依据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及当事人配合程度,依法适用减轻处罚,避免“一罚了之”“小过重罚”,给予市场主体适度的容错纠错空间,保护其发展积极性。
    二是强化指导,推动源头治理:执法部门不局限于处罚,更注重指导整改。针对食品原料采购环节暴露的问题,指导酒店完善供应商审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特别是加强豆制品等高风险原料的索证索票和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从源头防范风险。
    三是举一反三,促进行业规范:以点带面,将本案暴露的豆制品添加剂问题纳入辖区餐饮行业重点风险提示清单,组织同类餐饮单位进行专题培训,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原料采购要求,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切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8-10-7
    • 行业 教育科研
    •  

    以后不公布违规违法企业名称的新闻,就不要发了!垃圾!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5-10-24
    •  

    超过保质期固然不好,不过只要不坏吃了也没事,我家里买的备用的一个人时配方便面的,也过了保质期几个月了吧,没事!

    [ 本帖最后由 DIGY 于 2025-7-24 10:30 编辑 ]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2
    • 注册 2017-10-19
    •  

    几十块钱,因小失大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2-12-19
    • 行业 其它
    •  

    不公布企业和详细信息,是不是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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