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婚内强奸案”迎来新进展。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因被错误羁押285天,涉案男子尹某于今年5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10月31日,中国新闻周刊从尹某处获悉,其申请的国家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我的事现在已经了了,具体的赔偿金额不便透露。” 尹某同时表示,接受此次赔偿结果。
尹某被指控于2023年7月在家里的卧室强奸了妻子武某,当时二人已处于分居状态。去年5月,已被羁押285天的尹某被取保候审。7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2013年3月,尹先生和武女士领取结婚证。5月,两人举办了婚宴。2023年3月,武女士向濮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5月,濮阳县法院认为,武女士与尹先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武女士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当年6月,武女士向濮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注意时间节点:2023年3月提起离婚——2023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不离——2023年6月,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离婚。
一名了解案情的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事后经鉴定,在武某的颈部、胸部发现了尹某的DNA,在尹某的内裤上发现武某的DNA;武某颈部有多处皮下淤血,其他部位无明显伤痕。尹某身上未发现有明显伤痕。
武某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她被告知检方撤诉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其体内、内裤上均未检测到尹某的精斑。
武某曾申诉到上级检察院,但被驳回。“尹某当时说的是跟我没有发生任何的关系,但是他的内裤上面确实是有我的DNA,我觉得这就是证据。”她否认诬告尹某。
此前,尹某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尹某请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国家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3万余元。
那司法机关凭什么理由认为婚内强奸呢?很简单:“7月26日中午12时许,尹先生在家中主卧内对武女士实施强奸,后尹先生拍摄部分视频欲诬陷武女士,武女士借机逃跑求救。尹先生和武女士系夫妻关系,2023年2月以来,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武女士提出离婚,故尹先生涉嫌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现象那是肯定存在的,案例虽说很少,但也是有的。婚内强奸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夫妻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正处司法程序中。此时婚姻关系虽形式上存续,但已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妻子对性行为的同意基础丧失。案例:上海王卫明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决指出,此时特定时期,婚姻关系虽存续,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同意,故以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夫妻长期分居且感情破裂。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此分居表明夫妻关系已实质破裂,妻子拒绝性行为的意志更坚决,丈夫强行行为符合“违背妇女意志”要件。案例:上海2021年婚内强奸案中,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强行发生关系,法院以“婚姻关系异常期”为依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存在无效(如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或可撤销情形(如受胁迫结婚)。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夫妻间性同意基础缺失,丈夫强行行为可能构成强奸。原理:此类婚姻中,女方未真正建立婚姻关系,性自主权不受婚姻义务约束,丈夫行为更易被认定为违背意志。
四、丈夫使用极端暴力或胁迫手段。丈夫通过殴打、捆绑、威胁伤害女方或其亲友等方式,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
濮阳婚内强奸案,当初司法机关认为满足上述二情形(夫妻长期分居且感情破裂)。又是离婚诉讼又是分居,司法机关认为强奸成立了。
2024年7月31日,濮阳县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该案的强奸控告属于“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就是说强奸的“法律事实”不成立,至于那天的客观事实到底是什么?除了尹先生与武女士两人外,谁也不知道。
客观事实是什么,如今已不重要了。依据目前的条件无法还原客观事实,花了285天羁押都没有还原,还能有什么可挖的?既然无法还原客观事实,且控告强奸的证据不充分,存疑,此时也只能不起诉了。此谓存疑不起诉,现代刑事的基本原则。
濮阳“婚内强奸”案不起诉,不是说从此天下不再有婚内强奸现象了,而是就该个案而言的,缺乏强奸行为的证据,故不起诉。强奸的行为都无法证明,又何来强奸罪?该放就得放,该不起诉就得不起诉。
最后要说,虽说实际生活中存在“婚内强奸”,但就控告强奸的概率来说,构成“婚内强奸“要比非夫妻的控告低得多,一个是地,一个是天的差距。男人,还是规规矩矩拿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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