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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18 元奶茶缺货换 13 元款 ,商家拒退差价,镇江消协: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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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18 元奶茶缺货换 13 元款 ,商家拒退差价,镇江消协:属不当得利      查看: 462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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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元奶茶缺货换 13 元款 ,商家拒退差价,镇江消协:属不当得利

    扬子晚报网1月29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退货换货的情况经常出现,由此也产生了各种消费纠纷。近日,消费者杨先生就遭遇了商家换货却不退差价的情况。
    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他通过小程序在一家奶茶店,购买了三杯奶茶,其中一杯价格为18元的杨枝甘露没货了,商家说是换一杯,杨先生也答应了。可是收到奶茶后,杨先生发现商家换的一杯奶茶销售价格为13元,他联系商家要求退还差价遭拒。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协调,商家最终退还了5元差价。
    镇江消协认为,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付款成功后,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合同即成立。如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涉嫌构成违约,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兑现下单商品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如果商家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处理。《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在小程序上展示商品信息,杨先生提交订单确认购买,双方合同随即生效。之后,因选品奶茶缺货,商家提出换货的要求,杨先生同意,这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如果商家与杨先生就奶茶调换差价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时,应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处理,换低价奶茶消费者有权退差价,换高价奶茶需补差价。如果商家拒绝退还差价,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新春佳节将至,镇江消协提醒商家应切实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将商品信息、使用说明、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信息以明确、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如果遇到换货时商家提出“不退差价”“少补多不退”的“霸王条款”,要注意留存网络交易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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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一包子铺卖死猪肉包子,你特么倒是说是哪家奶茶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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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无与伦比乀 于 2026-2-1 21:13 发表
    镇江一包子铺卖死猪肉包子,你特么倒是说是哪家奶茶店呀
    我们吃的猪肉不都是杀死后再吃吗?你得这么说~用非正常屠宰死亡的的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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