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就被老一辈革命家接见过的老干部,没有奢侈要求。只求“同一个文件,同一个标准执行”,其他所有人都对号入座了,唯独他不能的原因是什么?要以理服人,不能用程序合法压人。
程序合规合法是底线,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原则,然而,,程序合规不应该成为合理诉求的终点。如果事事都拿程序做借口,程序合规就成了乱作为的遮羞布,问题被掩盖,合理的诉求被落空,矛盾得不到化解,程序合规又有什么意义呢?
老百姓要的是公平,公正的结果,要真正有人管老百姓的事情,不是要程序如何如何。
希望个别机关的工作人员少一点形式主义,多一点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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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市人社局 于 2026-3-20 08:43 发表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经了解,许某某自2019年8月开始信访,2020年10月13日,市政府已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关于许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此后,许某某分别于2021年7月、2023年8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经了解,许某某自2019年8月开始信访,2020年10月13日,市政府已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关于许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此后,许某某分别于2021年7月、2023年8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本意:只是让人社局了解一下此贴的内容,你却和江滩口径一样回复,那只能重申三条:
1、2020年10月13号的市信访局的《信访复核意见书》,颠倒文件条款,将文件的在职人员的调资条款,需要工作表现,用在退休7年的老干部的身上。退休人员的调资条款是该文件的附件二、二、2、“执行苏政办法【1999】110号文中工龄30年以上的科员退休后可按科级职务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信访复核以后,形成闭环,让各级行政部门再不受理! 所以, 只能走司法程序:
2、第一次行政诉讼,理由:行政不作为。市人社、江滩均被列为被告:被告市人社局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单位没申报,与市人社局无关;二是此案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随法院以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一审到高院走到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此维权正当。并主动提供了三份文件供重新维权参考;后进入镇江市仲裁委,并二次司法,此次只把江滩列为被告,理由:合法财产被侵害;立案时行政庭立案人员认为:已经在行政庭驳回的案件,只能再走民事诉讼。民庭最终的判决也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可另寻求救济渠道”。是另行!不是结论!
3、“同一个文件,不能同一个标准”,其他所有人都按照文件落实,唯独创始人一人要工作表现给一个合理的理由,出于什么居心?当然,老干部自己给过结论;我不敢苟同,我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