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法续举报,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级管辖、依法从严查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质疑涂料用量核查结论,要求公开完整核算数据与法定检测报告
贵局答复称:经现场调查、调阅台账,认定镇江宏盛台钳有限公司“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该结论无具体数据支撑、真实性存疑、证据不足,具体质疑与公开要求如下:
1.请贵局公开该企业近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涂料采购总量、实际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具体数值;完整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现场核查笔录、核算计算过程、统计依据及全部原始凭证,逐项印证“10吨以下”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2.请书面提供该企业在用涂料产品MSDS安全说明书、具备CMA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严格依据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标注VOCs实测值,依法证实属于非溶剂型低VOCs涂料;不得以企业自行提供材料替代法定检测报告,不得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核查。
二、贵局曲解“仅有涂装工艺”法定定义,法律适用错误、豁免环评违法
贵局援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不纳入环评管理”为由,认定案涉企业无需办理环评,属于故意曲解条款、混淆概念、违法豁免,事实与依据如下:
1.生态环境部官方解读明确:名录中“仅有涂装工艺”,指建设项目仅存在涂装/喷塑单一加工工序,无铸造、浇铸成型等任何其他生产工艺,为单一工序专属豁免情形。
2.企业实际工艺不符豁免条件:镇江宏盛台钳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包含中频炉熔炼、浇注成型、工艺变更、喷塑等多道工序,涂装/喷塑仅为末端工序,并非“仅有涂装工艺”,完全不满足名录豁免前提。
3.执法行为违法违规:贵局割裂完整生产工艺流程、抽取单一工序套用豁免条款、无视金属铸造等核心产污工艺,既不符合生态环境部条文释义,也违背“以完整建设项目为管理对象”的环评立法本意,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刻意为企业规避环评审批责任。
三、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为两项独立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丹徒生态环境局豁免处罚于法无据、滥用裁量权
丹徒生态环境局答复称:因企业工艺变更时间不足一年,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仅处罚未批先建、暂不处罚未验先投。该认定完全违法、法条引用错误、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具体理由如下:
1.法条适用根本性错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仅为验收期限程序性规定,全文无任何“工艺变更不足一年可不予处罚未验先投”的授权性、免责性表述,该局引用无关条款豁免违法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
2.最高立法机关明确定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且建成投产,同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应条款分别处罚。
3.生态环境部重申执法规则: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建设项目同时构成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未验先投的,属于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
4.企业应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分别公示:该企业已被查实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建成投产,同时构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两项独立环境违法,依法必须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全面公示、责令停产整改;此前丹徒生态环境局一直答复称该企业已停产,不代表该企业停产了就可以免除已发生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丹徒生态环境局刻意豁免未验先投处罚,构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选择性执法。
四、本次续举报具体请求事项
1.对本案提级核查,撤销丹徒生态环境局原不当答复,重新全面调查取证。
2、依法认定镇江宏盛台钳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VOCs管理不实、违规豁免环评等违法行为,分别立案、顶格处罚、责令停产整改。
3、对丹徒生态环境局在本案中数据不公开、法条曲解、处罚畸轻、滥用裁量、纵容违法等执法过错开展监督核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