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已知信息镇江市小区地下车位(非人防车位)出售给业主均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的解释一般是何时能办证了会配合业主办证(有的会通过物业告知)。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国有土地上修停车位,应该是有产权的,既然能“出售”,就应当有产权证,购买后可以过户才对;如果基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售,就应当将前述“出售”明确是停车位使用权的长期租赁,问题是住建部门等主管单位没有明确说法,这就导致了后期很容易产生纠纷。此外,若开发商销售房屋时的建筑成本(包括税收抵减)已经包括了上述成本则无论购房合同如何约定以及车位是否过户(不可能开发商核算成本加进去,缴税抵减放进去,然后再重复进行出租或销售的道理吧),均应将地下车位(至少是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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