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市医保、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税务、审计、残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实施细则》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问题日趋凸显,老年人特别是重度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急剧增长,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逐步加重,群众呼声和诉求非常强烈,成为近年来人大、政协关注的重要领域和问题。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2023年5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18号),标志着我市长护险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为推进长护险制度顺利实施,市医保局联合八个部门出台了《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二、长护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长护险建立初期,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扬中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参保范围。随着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
三、长护险的筹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可持续动态筹资机制。起步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
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长护险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用人单位负担70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医保统筹基金负担7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每年1月份在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同时一次性划转当年个人缴费额至长护险基金管理专户,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月账户划入额中抵扣(2023年10月-12月个人缴纳7.5元,10月份在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时划转)。
扬中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2024年1月起参保并享受待遇,长护险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医保统筹基金、财政按33的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医保统筹基金负担40元,财政负担30元。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财政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缴纳长护险保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划转至长护险基金管理专户。
四、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评估机构?
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评估机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评估机构。
五、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长护险?
长护险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失能评估。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六、失能评估费用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人居家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暂定为200元/次;申请人入住机构后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暂定为150元/次。失能评估费用实行责任共担机制,申请人的初次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80%,申请人承担20%(财政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评估机构结算。申请人申请的复评估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评估机构结算。其它情形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七、承办机构不受理失能评估申请的相关情形有哪些?
1. 未参加长护险的;
2. 失能未满6个月的;
3. 不同意参加失能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4. 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5.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属于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
6. 提供虚假材料的;
7.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八、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护理机构?
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符合长护险护理相关条件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定点护理机构。
九、重度失能人员长护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一)重度失能人员在市域范围内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之一定额支付,超出部分由重度失能人员个人承担。
1.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5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2.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并放弃亲情护理待遇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0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因故导致上门护理服务低于规定次数的,按实际服务次数结算。
3.居家仅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暂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4.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7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5.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3次上门特色护理服务(助浴),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25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少于3次的,可与基础护理服务相结合,但总费用不得超过750元。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二)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长护险基金统一暂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十、重度失能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长护险待遇还能享受吗?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因病情变化等原因,需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护理院)进行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的,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十一、长护险待遇与其他政策如何衔接的?
重度失能人员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政府补助护理费用的,可与长护险待遇叠加享受。
十二、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可以变更服务方式和定点护理机构吗?
可以。重度失能人员因居住地改变、对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自身护理需求变化等原因要求变更服务方式与定点护理机构的,需向承办机构申请。承办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重度失能人员应结清变更前的护理服务费用,并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