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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税务局  >  履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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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问询      查看: 1406  回复: 2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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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06-6-25
    • 行业 其它
    •  
    履职问询

    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履职答复申请书

    致: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

    致: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

    申请人:张克民,男,身份证号码:321102196510171530,联系地址:镇江市丹徒区架鼓山路枫雅苑8幢107室, 联系方式:15105292700

    申请事项:请求查核我在江苏华泰铝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7月欠缴职工社保及医保,当时税务局和社保局有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申请人2025年12月份办退休时发现2015年1-7月断缴,监管应承担什么责任?给申请人带来的退休金损失谁来赔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2025年12月底份在社保大厅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有2015年1-7月的7个月社保未交,未能享受退休保龄的计算。2015年1月到7月间,在江苏华泰铝业有限公司未准时缴纳职工缴纳社保及医保的情况下,社保局和当时负责征收的地税应起到监管的责任。可本申请人所在的企业没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社保,地方税务局也为按时扣缴的情况下,社保局和地方税务局都没有对该企业起到应有的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工作失责导致企业职工少交漏交,给员工带来退休金损失谁来弥补。

    我向政府12345求助,社保局、医保局、税务局都推脱自己的责任。今特向社保局、税务局申请履职答复,望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张克民

                                    2026年1月8日







                      
    2026-1-8 15:14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行业 政府行政
    •  


            您好!您所反映事项属于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职责范围,我局已转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与您电话联系并依法核实办理,后续办理情况将及时向您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6-1-22 17:22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6-1-21
    •  

    您好!您所反映单位2015年1至7月欠缴社保费的问题,经核查,2023年12月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前,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社部门发送的单位应缴社保费月度核定汇总金额数据代收社保费,不掌握个人应缴社保费明细。我局已提请人社部门进行了核查,反馈结果为省社保系统未查到张克民(身份证号:321102196510171530)2015年1至7月期间的应缴未缴社保费记录,市社保中心已就此问题予以答复。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本帖最后由 经开区税务局 于 2026-1-22 17:55 编辑 ]




    2026-1-22 17:52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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