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2025)苏1191民初3633号案件:仲裁、法院、人社之间衔接后,劳动者为何长期等待实体问题解决?
劳动者已经近两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迫切希望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实体争议。正文:涉及案件:
(2025)苏1191民初3633号用人单位:
亚世科(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反映问题: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劳动者希望得到的不是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系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应当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女工人”身份,符合50周岁退休条件,并以此证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依据。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劳动者认为实际出现了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55岁退休情形的问题。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为证明自身岗位性质和工作情况,已经提交并完成庭审质证:
- 聘用干部相关材料;
- 劳动合同及岗位资料;
-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证据;
- 江苏智慧人社系统人员类别由“普通员工”更正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长期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证据。
- 劳动仲裁前置后进入法院审理;
- 法院要求等待人社部门相关意见;
- 人社部门又认为相关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判断。
-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否依法适用;
- 是否存在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劳动者的问题;
- 是否充分审查劳动者已经提交并完成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
- 如何避免劳动争议案件长期程序流转,而实体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