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传出重磅消息
一份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这个只有四个条文的解释
进一步说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备受关注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本帖最后由 婚嫁大掌柜 于 18-1-18 10: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