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4条:物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更不能以欠费为由拒绝履行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法定义务 。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物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以欠缴物业费等无关理由拒绝 。
镇江市京口区江山名洲物业无视国家规定,拒绝配合业主办理家装充电桩业务,态度强硬说不交物业费就不给材料盖章,该物业拒绝履行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法定义务。
社区人员不仅不从中调解,反而也无视国家规定,站在物业方,要求业主配合缴纳物业费,并未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