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到退休年龄,经多次交涉,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肯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请问这样就可以不用补缴公积金差额了吗?我该怎么办?请在论坛上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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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的测算需依据劳动关系及工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的劳动合同、司法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关系。如您没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公积金中心无法依法依规确定您个人应缴公积金金额。劳动关系的认定或维权,您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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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的测算需依据劳动关系及工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的劳动合同、司法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关系。如您没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公积金中心无法依法依规确定您个人应缴公积金金额。劳动关系的认定或维权,您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认定劳动关系。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zhenjiang.gov.cn),或拨打0511-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