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件的起因,镇江文旅集团板块2026年3月已有叙述;一个老干部因“同一文件,不能同一标准执行”而维权近20年。究其原因是一个复核意见书,成了一把大伞,将单位的滥用裁量权的行为合法化。
信访程序的确合法,但是,合法、合理、合规、合乎文件规定的诉求被长期落空。
这个事件的本质是:有人滥用程序、让程序空转。典型的属于:程序作为,实质不作为,违反多层法律规定即:侵害公民权利 + 违反行政履职义务 + 构成失职。
请相关部门不要再以“程序合法”为名,实质阻断救济权利。不要总以:“历史遗留问题,并以形成历史事实”、“同一事实,没有新证据不再受理”的说辞让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长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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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合法,让老百姓的合法诉求没有办法
回帖推荐
这位网友您好:
现就您关注的许某某有关事宜,作如下情况说明:
许某某自 2019 年 8 月开始信访,2020 年 10 月 13 日,市政府已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关于许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此后,许某某分别于 2021 年 7 月、2023 年 8 月,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事争议”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润州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25 年 10 月,许某某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5 年 12 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目前,该事项信访及司法程序均已依法办结并形成结论。感谢您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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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您关注的许某某有关事宜,作如下情况说明:
许某某自 2019 年 8 月开始信访,2020 年 10 月 13 日,市政府已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关于许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此后,许某某分别于 2021 年 7 月、2023 年 8 月,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事争议”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润州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25 年 10 月,许某某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5 年 12 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目前,该事项信访及司法程序均已依法办结并形成结论。感谢您的关注与监督。
现就您关注的许某某有关事宜,作如下情况说明:
许某某自 2019 年 8 月开始信访,2020 年 10 月 13 日,市政府已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关于许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此后,许某某分别于 2021 年 7 月、2023 年 8 月,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事争议”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润州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25 年 10 月,许某某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5 年 12 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目前,该事项信访及司法程序均已依法办结并形成结论。感谢您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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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三句话:回应一下江滩吧。明知回应无意义,但是,网民应该知情的好;
1、2020年10月13号的信访复核意见书,颠倒文件条款,将文件的在职人员的调资条款,需要工作表现,用在退休7年的老干部的身上。退休人员的调资条款是该文件的附件二、二、2、“执行苏政办法【1999】110号文中工龄30年以上的科员退休后可按科级职务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信访复核以后,形成闭环,再不受理!
2、第一次行政诉讼,市人社、江滩均列为被告:市人社局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单位没申报,与市人社局无关;二是此案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以此意见驳回。一直走到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此维权正当。并提供了三份文件重新进入镇江市仲裁委,并二次进入司法,只把江滩列为被告,行政庭立案人员认为:已经在行政庭驳回的案件,只能再走民事诉讼。民庭最终的判决也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可另寻求救济渠道”。
3、“同个文件,不能同一个标准”,出于什么居心?老干部给过结论,我不能苟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 本帖最后由 竹印 于 2026-3-19 22:12 编辑 ]
1、2020年10月13号的信访复核意见书,颠倒文件条款,将文件的在职人员的调资条款,需要工作表现,用在退休7年的老干部的身上。退休人员的调资条款是该文件的附件二、二、2、“执行苏政办法【1999】110号文中工龄30年以上的科员退休后可按科级职务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信访复核以后,形成闭环,再不受理!
2、第一次行政诉讼,市人社、江滩均列为被告:市人社局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单位没申报,与市人社局无关;二是此案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以此意见驳回。一直走到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此维权正当。并提供了三份文件重新进入镇江市仲裁委,并二次进入司法,只把江滩列为被告,行政庭立案人员认为:已经在行政庭驳回的案件,只能再走民事诉讼。民庭最终的判决也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可另寻求救济渠道”。
3、“同个文件,不能同一个标准”,出于什么居心?老干部给过结论,我不能苟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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