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
美的城二区5‑3号电梯,本人于8月30日拍照取证,当时维保台账仅记录至8月6日;8月31日再次拍摄,台账上新增了8月20日的维保记录,属于事后补填、伪造维保记录。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核查维保真实性的法定责任,默许维保单位虚构维保作业,漠视全体业主乘梯安全。
诉求:
1. 请贵局约谈美的城小区物业,责令其立即整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核验电梯维保现场作业、维保记录真实性,杜绝维保台账造假;
2. 将该物业此项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3. 督促物业对小区全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开展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结果向业主公示。
证据材料:两张带拍摄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
小区地址:镇江市润州区美的城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