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中违法事实一栏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称重重量是0.084kg,单价:39.60元/kg,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图/大风新闻
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进行销售,未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行为于2025年4月14日接举报被我局太华分局查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消费者退多收价款,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油面筋销售记录等材料。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处罚内容:警告;罚款99.99元,没收违法所得0.01元。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此前报道,宜兴市监局太华分局相关执法人员说,此次查处系接消费者举报,“分以下确实不好计算,但实际商家还有其他多收行为,因为其称重金额会自行四舍五入,导致无法固定多收的具体金额。实际多收金额,是高于0.0036元的。”
“‘四舍五入’作为消费习惯来说,对分以下的价款不好找零,是肯定的。但对于商家来说,采用‘四舍五入’,属于商家多收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保障。”该执法人员解释道,多收价款的情况下,商家应告知消费者“无法找零”的原因,沟通是否可以“四舍五入”,或者采用其他不多收的方式。
该执法人员解释道,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系进行警告。对于多收价款,依法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根据商家的改正情节等,酌情给予其100元处罚,“商家对此是认可的,并积极改正问题。”
[ 本帖最后由 my0511怪兽 于 2025-5-21 18:1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