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巍院长您好!
我们三户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王文明18015250359被拆迁户,2013年配合上党政府拆迁,将自己的独栋别墅交给上党政府拆迁,并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约定是将我们自己的房屋交换上党政府准备建设的商业综合休,也就是商品房,我们与上党政府的合同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易货合同》,《民法典》647条所规定的: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
2017年3月份,上党政府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我们三户与上党政府产生合同纷纷诉讼法院,诉讼案由是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2021年12月2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民事判决书(2021)苏1112民初426号,判决王文明承担诉讼费20000元,(2021)苏1112民初293号,判决王怀庆承担诉讼费19000元,(2021)苏111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南华承担诉讼费18500元,我们三户诉讼请求是因为上党政府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要求货币赔偿,上党政府没有经过我们三户同意,擅自违约变更房屋安置地点,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拆迁安置房强制安置,其实是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合同高度自治原则,我们三户不服才诉讼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异地安置不违反合同约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09号、508号释明函》已经确认:目前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说明上党政府确实存在安置违约,也就是违反合同约定,既然上党政府存在违约,申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市场市进行货币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而枉法判决,不但不支持申诉人合法合理诉求,超越审判职权、超出诉讼请求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安置房通过说理性方式进行安置,并错误的判决我们三户申诉人承担诉讼费合计57500元,诉讼费本来就是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不应该让守约方来承担。从2017年开始诉讼至今近9年了,法院违规收取我们三户申诉人诉讼费57500元还敷衍不解决房屋实体问题,因为当年的错误判决,并造成今天的一案结多案生,造成我们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三户多次走访一审法院院长接待日,也多次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要求依法退还我们三户的诉讼费57500元,当初我们三户上诉时,一审法院审判员与我们当面交待:法律规定诉讼费是不可上诉的,所以当年我们也放弃了诉讼费的上诉,关于退诉讼费问题至今没收到法院任何回复与处理意见。
2025年8月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1民终1568号判决书,案由也是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判决内容虽然没有支持上党政府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但是镇江中院审判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判决上党政府作为违约方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说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考虑上党政府确实存在实际违约的。此案与申诉人案由是一样的,都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个案件中虽然都没有支持守约方(原告)诉求,都是判决驳回守约方诉求,但是前后二个同样的案由诉讼费却存在截然相反的判决,为了体现同案同判决原则,我们三户申诉人特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督促一审法院将诉讼费退还给申诉人,应当让失约方上党政府承担诉讼费不应当让守约方承担巨额的诉讼费。请求中院领导解决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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