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锅盖面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发展与扶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继承和弘扬镇江锅盖面文化,保护其品牌与工艺特色,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江锅盖面文化的传承保护、产业促进、品牌建设、质量监督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镇江锅盖面发展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结合、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协同的原则,推动其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锅盖面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锅盖面发展的促进、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责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镇江锅盖面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产业发展。镇江锅盖面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生产经营基本要求)
从事镇江锅盖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鼓励在经营场所、制作过程、产品风味等方面体现镇江锅盖面传统特色和文化内涵。
第七条(技艺传承与特色保持)
鼓励镇江锅盖面生产经营者传承和发扬“三头”(面头、汤头、浇头)与 “四艺”(跳、漂、熬、浇)镇江锅盖面核心传统制作技艺。鼓励参照执行镇江锅盖面相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提升产品品质。
第八条(诚信经营与秩序维护)
鼓励和支持镇江锅盖面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与市场秩序。禁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业利益和镇江锅盖面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传承人支持)
鼓励和支持镇江锅盖面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技艺能手建立大师工作室,开展授徒传艺、技艺交流、培训展示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传承人或工作室,可以按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条(文化宣传)
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宣传镇江锅盖面文化,讲好品牌故事。支持开展锅盖面文化研究、著作出版、影视创作等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内涵尊重)
利用镇江锅盖面文化资源进行产品开发、文旅融合等商业活动,鼓励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
第十二条(门店升级与体验提升)
鼓励镇江锅盖面餐饮门店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绿色餐厅,实施“明厨亮灶”。支持建设集餐饮体验、文化展示、产品展销于一体的品牌形象店、示范店。
第十三条(标准化与集约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实行统一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和管理。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标准化原料供应基地。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与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镇江锅盖面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检验检测技术平台,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鼓励和支持镇江锅盖面生产经营者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动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七条(管理体系认证支持)
鼓励镇江锅盖面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关键环节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原料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餐饮制作服务以及网络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十九条(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镇江锅盖面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机制,加强“镇江锅盖面”集体商标、“镇江锅盖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规范管理和运用,提升区域公用品牌价值。
第二十条(原材料品牌培育)
鼓励根据镇江地域特色,培育优质特色食材原料,支持相关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提升产业链源头品质。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使用与监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镇江锅盖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支持)
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提升品牌国际化布局和保护水平。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与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老字号认定与示范创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镇江锅盖面“老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开展示范门店评选,树立行业标杆。
第二十四条(品牌保护与执法协作)
建立健全跨区域品牌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侵犯镇江锅盖面品牌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权。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加强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提供知识产权预警、维权和运营服务。
第五章 产业发展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产业协同机制)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镇江锅盖面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产业规划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镇江锅盖面产业发展在用地、用工、用能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八条(技艺保护与科研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艺研究、产品创新、设备研发和人才培训。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财政金融支持)
鼓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产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持发挥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落实相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产业特色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镇江锅盖面产业。
第三十条(标准化与融合发展)
支持制定和完善涵盖原料、工艺、服务、品牌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锅盖面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一条(文旅融合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支持将镇江锅盖面文化元素融入旅游线路、景区开发、旅游商品体系。鼓励支持建设镇江锅盖面文化体验场所、镇江锅盖面文化博物馆、主题街区,发展美食旅游。
第三十二条(营商环境与小微帮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镇江锅盖面行业的小微经营主体,采取倾斜扶持、降低其经营成本、普惠金融、政策直达与包容审慎监管的综合支持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追究与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镇江锅盖面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