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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投诉信     
    查看: 36  回复: 3
    投诉信      查看: 36  回复: 3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8-30
    •  
    投诉信

    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执行监督部门。

    投诉人:丁双青

    身份证号码:32112119608075187联系电话:18261956398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被投诉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被投诉人:胡法官 85319746

    投诉事由:

    本人名下低保专用账户被丹徒区法院执行局胡法官违法第三次全额冻结,冻结程序、执行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前二次依法解封。本人今日拨打贵院提供的联系电话 85319746 与胡法官沟通维权事宜,其接待态度恶劣、剥夺本人陈述申辩权利,粗暴挂断电话并禁止本人再次致电,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向上级法院投诉,恳请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1. 本人低保专用账户被全额冻结,执行程序、实体处置均违法,且胡法官接待态度恶劣,现投诉请求上级法院监督纠正。案涉银行卡为丹徒区民政局低保发放专户,每月仅发放 1400 元低保金,无其他收入,是我看病、维持生存唯一资金。 今日我致电胡法官说明自身重病、无还款能力,请求解封低保账户,对方全程不让我申辩,反复只说先还钱再解封,不听困难陈述直接挂断电话,还禁止我再次来电。

    一、程序违法:法院冻结账户至今未向我送达冻结裁定书,剥夺我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违反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二、实体违法:依据民诉法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费用,低保金属于法定不可全额执行款项,全额冻结致使我无钱吃饭购药,侵害基本生存权。 生存权永远大于债权,王传林当年补一审法院认定套路贷与高利贷二次被一审法院驳回,投诉人二次在丹徒区谷阳大道上还过二次现金计2万元整。王传林第三次诉讼,法院受理后在本人缺席情况之下判决,王传林当年收取本金时,只收现金,不同意银行与微信转账,就是名副其实的套路贷,本人当年不清楚套路货就是规避法律制裁,目前根本不欠王传林的钱,此人就是虚假诉讼。

    投诉请求:

    1. 依法监督撤销违法冻结措施,解封本人低保账户;

    2. 责令丹徒法院向我送达冻结裁定书,告之救济方式;

    3. 对胡法官粗暴履职行为核查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投诉人:丁双青

    2026 724



    [ 本帖最后由 为了生活与生存 于 2026-7-24 23:02 编辑 ]





                      
    2026-7-24 22:54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4-11-27
    •  

    法律意极其弱,维权意识极强!




    2026-7-25 10:49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4-11-27
    •  

    造谣惑众,恶意中伤他人,不怕因果不怕被制裁吗?




    2026-7-25 10:52 3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4-11-27
    •  

    认罪伏法,积极偿还众多债权人的钱才是根本!不要抱有任何幻想!




    2026-7-25 10:57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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