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12执1832号]执行3 年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到现在还不是被执行人?不是失信人!不是限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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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随园街76号255幢2-1-2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市永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8957446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N5M10
第三人(被追加人):宁波市永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栖霞路132号255幢1-1-19室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KGCD2J电话:0755-82705719
第三人(被追加人):赣州鸿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KGCD2J电话:0755-82552495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宁波市永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鸿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
(2024)苏112执1832号] 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 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宁波市永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鸿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即人民币85356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 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2024)苏112执1832号]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谢天诚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业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23)苏111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苏112执1832号执行案件案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
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 [XXXX]年[XX]月[XX]日
作出 (XXXX)XX执XX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申请人调查发现,第三人宁波市永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鸿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被执行人宁波市麦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存在以下情形:合伙人未履行履行出资义务。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审查并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26年6月1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复印件);
3.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4. 被执行人 [欠债公司全称] 的工商登记档案(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5. 证明第三人(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或未经清算即注销等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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