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36岁男子邓建国在校服厂商报案后,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网安大队)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天。被执行拘留后,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邓建国以兆春服装厂捏造事实、恶意陷害,致其遭受不公正行政拘留,导致其离婚、失去工作为由,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追究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的诬告陷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