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宣判——
审判长:席某某不顾吴某反抗,脱其裤子性侵
事后吴某清洗下体;拖拽后席某某送吴某回家
旁听人员介绍道,刑事庭审现场,亦有一名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审判长系男性。审判长最终驳回了男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审判长介绍法院查明事实道,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一同来到阳高县某小区14楼室内,二人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某向吴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行为而遭拒绝。席某某不顾吴某反抗,将吴某裤子脱掉,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吴某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一半。事后,吴某到卫生间冲洗下体,穿上衣服后情绪激动要求回家。席某某阻止吴某出门,控制吴某手机并将吴某反锁在屋内,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某返回后,吴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旁的柜脚,又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并呼救,被席某某追上拽回电梯内。电梯到14层后,吴某坐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子以抵抗。席某某抓吴某手臂将其拖出电梯,强行拽回室内,应吴某再次要求,席某某开车送吴某回家。
《大同中院审判长答记者问》一文显示,审判长称,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狗屁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