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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资讯速递] 使用频率高的词语敌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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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速递] 使用频率高的词语敌国条款!      查看: 1138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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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ES/50/52 是 1995 年 12 月 11 日由联大第 50 届通过的决议。这是宪章中“敌国条款”在正治上已经失效的最主要的联合国文件依据。关键词:敌国条款“已经过时”,未来通过程序删除。没有删除只是不忙、程序复杂、各有各原因,但是即使中国官方,也不会依据和引用此条款说事。中日之间,已经通过建交公报等文件明确“相互尊重领土与主权”,这也是中国在中日之间不会也不能引用“敌国条款”的依据。此决议中国赞成。




    2005年60届联合国大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国时任最高领导人参加发表讲话,):由大会以一致通过(中国没有提出反对,也没有保留,属于完全同意),把“删除敌国条款”作为原则性正治承诺列入。






    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中“使用武力”的立场——【此处为站外链接,请谨慎打开】





    [ 本帖最后由 理上网来 于 2025-11-17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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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夏半山 于 2025-11-17 06:32 发表
    我们现在已经把梧桐时军事支援台伪定义为对我国邻土的军事行动了
    等着打仗吧
    那没有问题。如果真的发生你说的那些事,那使用的也不是“敌国条款”,而是联合国宪章核心的条款之一——“自卫权条款”,也就是我上面贴出的我国立场中说的“51条”。

    “敌国条款”是二战后是联合国宪章在 1945 年为战后秩序设立的过渡性安排,目的是在当时尚未稳定的安全形势下,允许二战同盟国针对战败国采取必要行动,无需额外安理会授权。随着战后占领结束、敌国概念消失、以及普遍成员资格确立,这些条款已丧失现实意义。在今天的对其他国家关系中大谈“敌国条款”是四六不分,多见于水平低劣的“学术”讨论或更低劣的网络情绪宣泄,使用频率越高,越显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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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急不急,我靠的是逻辑,讲的是道理,拿出是依据。你尽可以说谁水平高低。水平高低就摆在这里,大家看的到。
    至于大使以及其他外交官的水平,从卢沙野大使开始,我了解他们水平很高。


    [ 本帖最后由 理上网来 于 2025-11-17 09: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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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老牛识途 于 2025-11-17 09:04 发表
    即便你是完全正确的,可是被众多网友认定为精日分子,你的话又有谁信,好好的国人不当,为什么要精日?
    我是在教你一些知识,对于对日本要怎么样,我没有自己的立场,国家的立场就是我的立场。

    如果台湾有事日本美国等介入甚至军事与武力介入,我支持国家依法(自卫权)打他们狗日的。但提什么二战后短暂安排的“敌国条款”,我受不了这种无知言论、错误知识的横行与传播。——这是我在你数个相关帖子提“敌国条款”进行回复的原因。

    你甚至不懂得联合国宪章有个自卫权条款——51条!只知道看到无知的东西进行了更无知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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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日本、意大利三个二战战败国,都不仅是联合国成员,也都曾是联合国安理会 15 个成员国(非常任理事国)之一,并且都当过安理会轮值主席国。其中日本是安理会史上担任非常任成员次数最多(12次)的国家且几乎每次当选都会有一次做一个月的轮值主席国。这样的国家,你能用什么二战刚结束时的联合国大会决议“过时与等待删除”的“敌国条款”去驻军占领?你的底气在哪里?有事之后“自卫权条款”不够你用了吗?不懂得使用吗?非要找“过时与等待删除”的无正治意义与国际法依据的“敌国条款”吗?我不知道什么大使说过这样的话,但如果有大使或什么外交官说过,——事后重提中国、中国领导人曾赞成同意“过时与要删除”的条款做什么依据,显然水平不够,严重不够!

    [ 本帖最后由 理上网来 于 2025-11-17 10: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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