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  关于我们三户诉讼费问题的诉求,中院回复没有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解决我们三户合法合理诉求,对此回复我们三户不有,法院没有以人民为中心,没有依据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公正判决,存在随意性的越权判决的严重问题。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诉讼费缴纳办法》之规定:财产案件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三起案件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较高,最终判决支持的标的较小,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原被告各自负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20258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1民终1568号判决书,案由也是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判决内容虽然没有支持上党政府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但是镇江中院审判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判决上党政府作为违约方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说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考虑上党政府确实存在实际违约的。此案与申诉人案由是一样的,都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个案件中虽然都没有支持守约方(原告)诉求,都是判决驳回守约方诉求,但是前后二个同样的案由诉讼费却存在截然相反的判决,为了体现同案同判决原则,我们三户申诉人特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督促一审法院将诉讼费退还给申诉人,应当让失约方上党政府承担诉讼费不应当让守约方承担巨额的诉讼费。镇江市中院没有支持同案同判原则,针对这个问题没有正面回复,也是故意回避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

    我们三户被拆迁户作为守法守约户,将自己的豪宅交付给上党政府后,双方签订了拆迁合同,由于上党政府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原告约定地点房屋无法建设,上党政府擅自变更约定地点,明显存在违约,我们三户守约房依法要求上党政府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要求赔偿,但是法院没有依法判决,变相也维护了上党政府利益,消极我们三户合法利益,支持上党政府违约变更合同约定地点,本来是很简单的合同违约纠纷,法院支持违约方,不支持守约方,法律规定应当是违约方败诉,但是法院不但支持违约方,还判决守约方承担高额诉讼费,不知道审判法官是否心存疑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是以民为中心,利用手中审判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如今法院只保护违约者不保护守约者,我们三户合同约定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我们三户不服这个不公平公正的判决,历史 是人民写的,时间会证实一切的。
  上党政府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法院纵容支持,不知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哪条哪款?至今法院也没说出判决所依据的合同约定与法律依据?法院将合同约定之外的与合同没有任何关联的北汽安置房判决安置,造成目前一案结多案生,法院收取我们三户近6万诉讼费也没有解决房屋实体问题,拆迁14年了,诉讼9年了,诉讼程序在法院长期空转,真不知道我们三户主人在生命终止前,法院是否能解决房屋实体问题,也不知道程序空转到何年马月?以上全部是客观事实,有一句不实,我们三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我们三户9年诉讼没有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10-6 09:5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