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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住建局  >  [市质监站]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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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监站]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查看: 4628  回复: 2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尊敬的镇江市住建局领导你们好,现向贵单位反应丹徒区建设局监管缺失,造成安置房存在如此多瑕疵,请求督促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丹徒区建设局称是镇江市建设局最终审核才通过验收的

    请求镇江市住房和建设局纠错

    申请人:王南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0年9月20日,住址: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

    申请人:王文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6年1月08日,住址:丹徒区画意江南26栋401室, 联系电话:18015250359.

    被申请人1: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龙飞,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2: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潘杰,职务:局长

    俩申请人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向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履职申请,反映上党王院村183号(润发佳苑)安置房项目(DT1702 地块 14#-17# 楼)两项核心违法问题:一是楼栋规划审批为 5+1 层,实际违规建成 6+1 层,建筑总高度接近 17 米,超出住宅 16 米必需加装电梯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电梯;二是项目配套不完善,燃气至今未入户通气,不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三、安置房质量差、入户门框变形。被申请人监管缺位、履职不力,侵害安置群众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作出镇徒住建告字〔2026〕11 号《依法履职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答复内容是现依法请求镇江市住房和建设局纠错。

    一、丹徒区建设局称:“2021年1月28日,经镇江市住建局终审,出具《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核查意见书》,对该项目配套设施核查情况予以审查确认,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该安置房项目参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完成配套设施核查,程序合法合规,项目已具备接通管道燃气的基础条件。至于燃气是否入户开通,属建设单位与燃气公司之间的合同履约范畴。住建部门依法履行的是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核查职能,通气入户开通不属住建部门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配套核查流于形式,未落实苏建房管〔2014〕176 号文件现场实质核查义务,错误割裂燃气工程验收与燃气入户通气的法定交付条件。苏建房管〔2014〕176 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使用交付管理的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核查包含供气项目,供气应当完成单项验收、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备入户使用条件后方可通过配套核查、交付房屋。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自认:案涉燃气工程仅取得燃气公司工程验收证明,但该证明不等于燃气已经入户通气。被申请人将燃气入户通气归属于建设单位与燃气公司的民事合同范畴,不属于住建部门配套核查职责,属于对苏建房管〔2014〕176 号文件的理解适用错误。 案涉安置房参照商品房开展配套设施核查,供气入户通气是法定配套交付核查要件。被申请人仅做书面材料形式审查,未现场核验燃气入户使用条件,在燃气未入户通气情况下出具配套核查意见书,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配套设施现场实质核查的法定职责。

    二、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备案均为 5+1 层,实际建成 6+1 层,属于违规加层加高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未在配套核查环节现场核验楼栋层数、建筑高度,放任违法建设通过配套核查并交付安置群众,构成行政不作为、监管缺位。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第 **.1 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 米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案涉安置房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均为 5+1 层,原设计高度不超过 16 米,无需配置电梯;但项目实际违规建成 6+1 层,地下车库变更为地上车库,建筑总高度接近 17 米,已经满足国标强制设置电梯的条件。该电梯是新建住宅在建设阶段应当同步建设的法定配套设施,并非房屋建成后由业主自行申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被申请人在配套核查中,未现场核验楼栋实际高度、层数,未核查是否满足电梯强制设置标准;在答复书中错误套用《镇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混淆新建住宅法定配套电梯与存量住宅自愿加装电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俩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核心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新建安置房违规加层加高、配套燃气未入户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查处职责,并非单纯申请加装电梯。被申请人刻意回避项目建设阶段违法加层、配套核查弄虚作假的核心问题,片面套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答复;同时错误限缩苏建房管〔2014〕176 号配套核查范围,推卸住建部门配套交付监管责任。现向镇江市建设局请求依法纠错。2025年5月份,镇江市建设局的孙科长带着二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查看,答应业主会督促上党政府在尽快维修,一年多了没有任何维修态度,2026年9月。多次电话孙科长13952851022.要么不接要么挂断电话。这种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与潘局长在政风热线承诺的内容存在明显差距。希望整改工作作风

    附件清单:

    1. 镇徒住建告字〔2026〕11 号《依法履职答复书》复印件 1 份;

    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使用交付管理的通知》(苏建房管〔2014〕176 号)摘录;

    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1 条文摘录;

    4. 案涉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相关材料复印件;

    5. 案涉楼栋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6. 证据目录(写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7. 安置房质量差的相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房管〔2014〕176 号)

    重要提示:该文件已被江苏省住建厅在 2025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废止(苏建规字〔2025〕3 号附件 2 废止目录第 4 项),但在既往行政案件、交付核查历史纠纷中,仍然大量引用作为当年配套核查依据。 文件核心制度:江苏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配套设施核查制度(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配套交付核查)。

    文件核心要点(各地住建局引用版本)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商品房交付,杜绝 “房屋单体竣工,但水、电、气、道路、绿化、公建配套未建好就强制交房”,新建商品住房必须完成配套设施核查,开发企业取得配套核查意见书后,方可向业主交付房屋;未经配套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不得交付。

    二、交付配套核查条件(核心第二条,镇江、扬中等地执行标准)

    一次性整体交付项目:

    1. 单体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 交付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雨污分流排水、小区道路、绿化、照明按规划图纸全部建成,且取得各专业单位单项验收 / 准许接入使用证明;水、电、气安装独立合格计量表;

    3. 规划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落实到位,按规定办理移交;

    4. 规划配建的车位(含地下车库)、人防、公厕、文体、养老、菜场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

    5. 小区交付区域与在建未完工楼栋之间,设置完整、安全的隔离防护设施。

    分批交付项目: 如果本期交付范围不包含部分公建配套,必须落实过渡使用方案,保障业主基本入住生活需求,方可申请分批配套核查。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6-10-3 1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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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局 于 2026-6-15 10:27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反馈丹徒区住建部门妥善处置。


                      
    2026-6-11 18:03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强烈要求提级处理,丹徒区建设局作为制造问题的人,自己解决自己怎么可能,还是上级部门介入立案查处,前任局长单红因为项目收取好处费已经被刑事判决,他在任期间所留下的烂摊子为什么让百姓来买单,这不公平吧。




    2026-8-31 18:01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镇江市住建局领导,丹徒区建设局来信件称,这是上党政府与拆迁户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单纯是民事纠纷,是丹徒区建设局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职不监管,履职不到位所产生的因果关系,丹徒区建设局至今还没有意识到百姓与上学政府民事纠纷的原因是建设局不作为所造成的,建设局至今 没有一个处理态度,任违法建筑长期持续存在,生活设施不齐全,质量、消防、荷载、结构全部存在安全隐患,建设局就是高枕无忧,不管百姓的死活,这样的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没有管一管吗?





    2026-9-30 11:59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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