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捆绑收费;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住宅小区环境的活动;
(六)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七)向业主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索取不正当利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
(八)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方;
(九)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公共服务费;
(有关司法解释、省内外法院判例及行政处罚案例、法律专家解读,拦车催费属于上述“等”的范围,立案本意包括禁止非法拦车)
(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请问住建部门为什么说47条中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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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住建部门为什么说47条中没有相关规定
回帖推荐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1.《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向业主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索取不正当利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该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的方式向业主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索取不正当利益。
2.《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九)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您反映的情况属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违规收费,据了解,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已经明确,类似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强制收费,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如您还有疑问,可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安排工作人员为您解答。最后,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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