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问题咨询
《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是否是指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退出,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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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九十日到期后,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为了防止小区失管,《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就应急物业服务作出了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