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一男子购买2条香烟后发现超出规定限价,怒告酒店要求“退一赔三”,共赔6540元。可酒店称明码标价并未欺骗,还拿出了烟草许可证明自己合规。

案发当天,孙先生到昆山出差,住进一家看起来挺体面的酒店。临走前,他想带两条烟回去送朋友,便在酒店大堂看到柜台上摆着“华子”。没多想,一问价格:每包109元。虽然觉得贵,但想着酒店嘛,东西贵点也正常,就掏钱买了两条,一共2180元。烟装袋里提着走人,直到晚上应酬完回房,他抽出一包,随手看了看包装上的信息,发现包装上赫然写着“建议零售价:每包100元”。这下孙先生觉得不对劲了,心想:“这不是明着超价卖?难不成我被宰了?”一查资料,他发现《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通知里明确规定:每包香烟不能卖超100元!这不是乱来吗?

第二天一早,孙先生气势汹汹跑到酒店前台:“你们卖109一包的华子,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我要退货,还要赔偿!”前台一听这话,连连摆手:“先生,这香烟是您自愿购买的,而且开封也用了,我们这边不能退。”孙先生火气蹭地一下窜起来:“不能退?行,那我们法庭见!”说干就干,孙先生直接把酒店经营者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退回烟款2180元,再赔偿三倍的6540元。法庭上,孙先生铿锵有力地表示:“我有支付记录,香烟上印着100元的最高零售价,酒店卖109元,已经违反国家规定,而且没任何提醒标识,完全属于欺诈行为。”酒店方听了却不以为然:“我们卖的是正品香烟,顾客自愿购买,没人强迫,他当场也没提出异议,不能说是欺诈吧?”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本案核心争议:酒店明码标价销售香烟超出限价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主张“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退一赔三的赔偿。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若消费者目的不在“生活消费”,则不享有上述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购买香烟系明码标价,价格公开透明,酒店在销售过程中并未隐瞒价格信息或作虚假宣传,不构成欺诈行为。即便烟草行业有指导价或限价政策,但该类定价主要是行业规范,违反其本身不当然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酒店销售行为未构成欺诈,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孙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以下是网友观点谁的认知高明眼人都能看出来

网友A:泰山顶上的矿泉水一瓶十多块钱,价格是山下的十多倍,咋不见的有人告欺诈呢!

网友B:搞不赢,白菜也卖100块一斤,我明码标价你爱买不买,谁也管不了

网友C:土豆两块一斤,也是明码标价,怎么被罚十万的

网友D:疫情期间,一块钱的口罩,有小店明码标价,卖了两块,但多少店罚款了?自己去品。

网友E:不是国家明确规定香烟不能超过100块一包,这商家都违法国家规定了,买卖合同还有效?

网友F:没钱装什么大尾巴狼!别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