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扬中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该线索被移交公安机关后,警方迅速锁定了一个卖家。让人吃惊的是,该卖家是一名年仅19岁的在校生——朱某。
警方通过研判朱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其有利用朋友圈大量销售果味电子烟的情形。
据朱某交代,2023年8月,一个网友通过微信联系她,推荐其销售电子烟,于是,朱某成了销售电子烟的中间商。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从网上购入电子烟,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5.3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顺藤摸瓜锁定了朱某的多名上线——郝某、陈某、张某、王某,他们均是20多岁的年轻人。
郝某自19岁起便通过网络购买并吸食电子烟。2022年10月,郝某萌生了从网络渠道购进电子烟并二次销售赚差价的念头。为拓宽渠道,他一方面通过短视频平台联系近20个卖家给自己供货,另一方面在平台上发布短视频广告吸引顾客。郝某不直接经手货物,而是联系上线安排发货,当起了中间商,再从中牟利。为获取更高利润,他还发展下线代理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郝某等人已向全国24个省份非法售卖电子烟超1.6万人次。
目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已将电子烟纳入严格管控。然而,郝某等人利用“网络+寄递”的便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上家直发或自行囤货销售。
2024年5月,扬中市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今年4月,该案移送扬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虑到朱某贩卖的金额刚达到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其到案后坦白交代、积极退赃、真诚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在全面考量后,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7月,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侦查阶段,郝某和陈某拒不认罪,辩称部分产品是“不含尼古丁的果味草本雾化器”。面对这种情形,办案检察官张莹寅进行释法说理:“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不含烟碱成分,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相关规定管理。假借医疗器械名义生产、销售的草本雾化器,以电子烟名义对外销售仍属电子烟范畴。”
今年5月底,扬中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郝某、王某、陈某、张某等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扬中市检察院依法向烟草专卖、网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联合构建电子烟违禁词库与智能图像识别模型,提升网络平台对非法电子烟广告的主动发现和拦截能力;另一方面,建议邮政管理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斩断电子烟非法流通的寄递渠道。
来源:今日镇江(谢勇 管莹 张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