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院发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镇江中院民一庭办理的“某建材公司诉于某等名誉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自媒体失实文章侵害企业名誉

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于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在建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自媒体人于某在其网络专栏及多个平台发布题为《某公司被查出偷工减料》的文章,称该公司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项目施工现场的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多次被各地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文章附图并无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能够反映某公司产品普遍存在问题的依据。


于某文章发布后,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收到多家合作单位终止合作或减少供应的通知函。某公司认为,于某文章内容多处失实,严重损害其名誉权,导致多家单位与其终止合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章称某公司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且被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于某作为自媒体运营者,未审慎核实相关信息,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文章传播后导致公众对某公司产品质量产生负面评价,于某行为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行业地位、名誉受损以及对经营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遂判决于某删除各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在各平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费2万元。


来源:镇江中院

编辑: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