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据现代快报消息,经营者赵某将从市场买来的鱼贴牌成“查干湖胖头鱼”销售,法院认定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刑满释放后申诉,该案经再审判赵某无罪。其间,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放在冷库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未及时处置,腐烂后被销毁。赵某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判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该案案情。
记者了解到,赵某从吉林省长春市某市场购进胖头鱼14吨,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分批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并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后销售。根据举报,当时松原市工商局以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立案调查,后将该案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处理。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1日对赵某以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对赵某刑事拘留。同时,该局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冷库协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转移胖头鱼。冷库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据了解,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赵某刑满释放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无罪。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驳回赵某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以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对赵某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赵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能否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对此,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司法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该案涉案财物时,应当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但是,松原市公安局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并导致财物损毁,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4年6月作出决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