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看你列举的第四十七条中关于物业公司不得采取的行为,如果物业公司真的难那么做了,有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如果有,你就应该找执法主体帮你解决。如果没有,当然不能怪住建局推脱责任,毕竟政府也得依法行政,没有法律授权,不得擅自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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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长长短短 于 2026-5-9 11:33 发表
限制业主出入,和拦车是两个事。
业主进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无权阻止的,但是车辆涉及停放,如果没有车位,没有交费提供管理,他就有理由不给进。
物业的所有管理服务行为,只能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唯一依据,不能自行增设管理权限,更不能以“为业主着想”为由,超越合同约定擅自行事。限制业主出入,和拦车是两个事。
业主进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无权阻止的,但是车辆涉及停放,如果没有车位,没有交费提供管理,他就有理由不给进。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约定,权责边界以书面条款为准。只要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业主欠缴、不交停车费时,物业有权采取拦车、限制车辆进入小区的措施,那物业公司就没有任何理由实施阻拦、禁入、锁车等限制业主物权和通行权的行为。
停车费纠纷本质是债权债务纠纷,物业可以催收、可以走诉讼维权,但无权用限制回家通行、管控私有车辆进出的方式私设强制措施。公权力机关尚且要依法依规才能采取管控措施,更何况没有公权力的物业企业,更没有越权设卡、自行惩戒业主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