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导:

申请人于2019 年 10 月 28 日购买丹徒新区宝龙国际花园二期(宝龙世家二期)20 幢 1306 室房屋,并于当日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合法居住使用至今已近 7 年。因未购买 / 承租物业公司违规管控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申请人私家车长期被限制进入小区,只能停放于城市公共道路,开发商此举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居住权、通行权,亦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权益。

此前申请人就案涉项目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事宜咨询丹徒区税务部门,得到答复为:地下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地下非人防车位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人对 “地下非人防车位单独作为开发产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持有异议,现结合项目客观事实与国家、地方税收政策,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具体事实、理由及请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事实

案涉宝龙国际花园二期项目,地下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总计面积为57370.9平方米(其中人防面积12013平方米,非人防车位面积45357.9平方米)均不计入容积率、不分摊土地面积、没有单独交纳土地出让金、无法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书,属于为小区住宅配套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位(含人防、非人防)建设成本已合理分摊至可售房屋开发成本,并已在房屋增值税清算中依法扣除(有丹徒区经济发展局提供数据证明),车位自身无独立可扣除成本。

二、异议理由及政策依据(一)税务认定前后矛盾,违背税收政策基本逻辑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 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车库,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案涉非人防车位无法确权、仅供业主配套使用,依法应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

2.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案涉地下非人防车位系利用项目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并非单独建造,依法应按公共配套设施税务处理。

(二)单独清算严重违背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严格遵循收入与成本配比核心原则。案涉项目车位建设成本已全额分摊至可售房屋并在清算中扣除,无对应成本可再次扣除。若对车位单独清算,将形成 “有收入、无成本” 的全额计税结果,构成实质重复征税,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立法原理与计税规则。

(三)不符合江苏省地方税收执行口径

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 号)规定:不计容、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地下配套车位,应按公共配套设施税务处理。案涉非人防车位完全符合 “不计容、无法确权、业主配套使用” 情形,依法不应作为独立清算对象。税务部门未核实 “车位成本已分摊计入可售房屋扣除” 的客观事实,仅依据开发商主张将非人防车位单独清算,导致同一配套设施在同一项目中被双重定性,处理结果自相矛盾、有违客观公正。

三、异议申请请求

1. 恳请贵局督促下属单位依法重新审核,确认案涉地下非人防车位属于项目公共配套设施

2. 撤销 地下非人防车位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独确认清算收入的处理意见;

3. 维持现有合法成本分摊方式,确认车位成本已分摊至可售房屋扣除,不再作调整(相关规划、成本分摊资料可向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区经济发展局调取核实)。本人所掌握的以上政府数据为了商业秘密暂时不公开。

申请人郑重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愿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工作。恳请贵局秉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对本次清算异议予以复核、依法纠正不当认定,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阻止业主公共收益被长期侵占。王先生1885280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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