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南华,联系电话:13004361688
申诉人:王文明,联系电话:18015250359
被申诉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
一、基本事实我们于 2013 年 10 月、11 月与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7 年 3 月,上党镇政府拒不按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属于不履行行政协议而构成违约,2017后至2021年四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判决上党政府依法支付。法院也是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作为民事受案范围受理。
2021年4月份,我们经镇江上党生态汽车配套产业园邮寄的收房通知得知:上党镇政府单方将原约定的上党老集镇改造商业综合体商品房安置,擅自变更为北汽安置房项目安置,实际安置房屋与协议约定完全不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释明函亦明确认定:“上党镇政府实际安置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彻底否定丹徒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实际安置符合合同约定的错误认定。
案涉协议虽签订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但2021 年上党政府单方变更安置标的、变更安置地点,属于新的单方行政行为,并非仅对 2013 年协议的履行争议。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受理的严重错误1、新旧《行政诉讼法》适用分界清晰合法,2015 年 5 月 1 日是拆迁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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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 日前签订的协议,仅就原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可按当时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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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 日后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单方变更协议的,应适用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上党政府 2021 年单方变更安置内容,属于新行政行为。上党镇政府在 2021 年以通知方式改变安置房源、改变安置地点、改变项目性质,是对原协议的实质性单方变更,构成独立的新行政行为。2021 年单方变更协议的新行政行为,必须适用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
3、法院将新行政行为强行纳入民事受理范围,程序明显违法,丹徒区人民法院对2021年新发生的单方变更安置行为,仍按民事案件受理,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
无视 “新行为应适用新法” 的基本法理,
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第十一款款:关于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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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将行政受案范围纳入民事受案范围,导致诉讼成本大幅增加(每户诉讼费约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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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空转长达 9 年之久,实体安置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丹徒区法院与上党镇政府相互推诿,群众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1. 依法纠正案件受理程序错误,认定2021 年上党镇政府单方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退还民事受理的诉讼费各2万元。
2. 依法审查上党镇政府擅自变更安置房源、违约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违法违约行为,判令其继续履行原拆迁安置协议;
3. 依法监督丹徒区人民法院停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拆迁安置争议,避免群众长期信访涉诉;
4. 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安置公平公正,制止政府随意违约、司法程序滥用现象。我们已诉讼维权 9 年,矛盾久拖不决。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公正处理,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字):王南华、王文明 日期:2026 年4月28_日
2026年4月23日上午,区委书记毛健来到区综治中心,专题会办重点信访事项,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精准有力推动信访事项化解,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认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后,毛健指出,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毛健强调,要树立有解思维,提升“画句号”的能力,全面客观摸清情况,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带着责任和感情想办法、找对策,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强化系统思维,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堵塞漏洞、完善治理,做到“化解一件、治理一域、规范一类”。要注重协同配合,强化主动担当、靠前一步理念,确保事事有人盯、件件有着落,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区领导李庆丰、马云飞参加活动。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4-29 10:4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