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区本次联合核查的结论,与市消防救援支队此前公开回复的核心事实存在严重冲突,且本次回复在火灾隐患认定上存在根本性的逻辑问题。这两点让联合核查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一、市消防支队说“三条线路”,区政府说“废弃外壳”——两份官方结论,必有一假

市消防支队曾公开证实,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分别由三条不同的线路供电”——这是消防部门经过现场核查得出的正式结论。而贵区本次回复称,立柱后侧为“废弃的充电桩外壳”。

一个被证实有独立线路接入、能通电运行的设备,如何变成了“废弃外壳”?如果市消防支队当时核查属实,那本次回复中的“废弃外壳”从何而来?如果本次回复中的“废弃外壳”属实,那市消防支队此前的“三条线路”结论就是假的——这直接推翻了消防部门现场核查的权威性。

两种结论,必有一假。请明确告知:到底谁错了?

二、39号车位永远停靠一辆燃油车,其名下“正常使用”的充电桩到底在为谁服务?

该车位长期停放燃油车,足以证明其业主根本没有新能源充电需求。一个无需充电的油车业主,为何要申请并安装一个充电桩?这个所谓的“39号车位充电桩”,它的实际使用者是谁?是借给了过道上充电的新能源车主,还是从根上就是被冒名顶替的违规产物?消防部门在现场核查时,到底有没有核实过充电桩与实际使用车辆的对应关系?

三、“设备符合国标”,不等于“使用环境不存在火灾隐患”

回复称“正在使用的两个充电桩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备出厂合规,不等于把它们叠加在一个车位上使用就没有火灾隐患。

一个充电桩符合国标,是指它在标准测试条件下安全运行。但当两个充电桩堆在一个车位上、同时给两辆停在过道上典电时,总功率叠加到14千瓦,远超一个标准车位预留的7千瓦配电容量。线路会不会过载发热?地下车库通风受限,热量能不能及时散开?这才是火灾隐患要查的问题——不是查设备有没有3C标志,是查这个使用环境安不安全。

认定“某处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授予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润州消防大队在整个回复过程中,从未对这个车位进行过独立的火灾隐患认定,而是把供电公司“一车一位一表”的结论和设备出厂合格标准拿来当挡箭牌。供电公司管电表,厂家管出厂检测,谁管这两个桩堆在一个车位上会不会起火?你消防大队不管,还有谁管?

四、上述矛盾导致一个根本性问题:立柱上到底是几个桩?

将“有电的设备”说成“废弃外壳”,将“停油车的车位”说成“充电桩的主人”,这些自相矛盾的事实拼在一起,让贵区认定的“两个正常使用、一个废弃”的结论从根本上站不住脚。请明确回答:38号车位立柱上,现在到底有几个能通电使用的充电桩?是三个,还是两个?如果是两个,那个被市消防支队证实有电的“第三条线路”,现在去哪里了?

请润州消防大队直接回答:经现场核查,38号车位两个在用充电桩叠加运行,到底有没有火灾隐患?

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如果有,整改措施是什么?如果没有,请出具书面结论,白纸黑字写清楚“经我大队核查,该车位两个充电桩叠加运行不存在火灾隐患”。不要把“设备符合国标”当成“没有火灾隐患”来搪塞群众,也不要用“废弃外壳”来回避市消防支队与区政府结论之间的矛盾。

恳请区政府就上述疑点重新核查,逐条给出经得起事实检验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