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就与丹阳市奇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蔡建华、冯蔚、王晶、许峰之间的执行案件,我方多次申请执行,但受到莫名阻碍。现向领导汇报,恳请解决,维护公平正义。
1、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后,不了了之,无人问津。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2019)苏1111执恢637号《执行决定书》,裁定将丹阳市奇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但是截止2026年7月20日,我方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破产审查的结果。在查询破产案件及被执行人信息后,发现2年多的时间内人民法院居然没有启动对奇胜公司的任何破产程序。该案件居然不了了之。[img]blob:https://bbs.my0511.com/9b327651-79b7-4441-bf87-a21297fe9531[/img]
2、抵押物不翼而飞,我方要求追究责任,却石沉大海。
(2016)苏1111民初3523号生效判决确认“有权对被告丹阳市奇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高速混合机两台、自动计量气力输送生产线设备(含系统控制软件)一台、双螺杆造粒机组两台、低烟无卤造粒机组一台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上述物品不翼而飞、不知所踪。我方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是一直无人问津。
3、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目前居然均不在被执行人名单内。
尊敬的领导,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如果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镇江营商环境的巨大损害。恳请关注本案,维护镇江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