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XGF与ZYQ因为离婚产生了纠纷,主要是涉及到拆迁房款,但被拆迁的房子是我出资建的,所以当时全家一致同意该房也由我享有。在此,我需要说明的是,我母亲在我18岁那年(80年代)因病去世了,而ZYQ与我父亲是2008年12月结婚的。他们住在我父亲原有的老房子里,因房屋老旧,2010年左右我父亲XGF与ZYQ就想翻建老屋,我父亲长期在家务农没有经济能力翻建老屋,ZYQ嫁给我父亲时身无分文且有外债,根本无钱参与房屋翻建,因此明确表示房子与她无关。父亲就把我和我弟找回家召开家庭会议,商量谁来出钱翻修老房。我弟在福州工作刚买房不久,身上已背有房贷,一时也拿不出钱来翻建老屋,因此老屋翻建款项(80余万元)就只能由我作为长子一个人承担,我劝说爱人放弃在镇江购房的打算,把钱用在翻建老屋上,也是按照扬中风俗,儿子出资建房以后房子就归儿子继承。拆迁费用我和我弟按照父亲的意思做了分配,我出力多拿大头,ZYQ当时也同意的,但是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把分给我弟的回迁房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她与第一个前夫生的儿子SJS,我们也满足了她的意愿,当时市场价7000-8000元/平方,我弟以5000元/平方将名下147.52平方的安置房售给ZYQ儿子一家。本来相安无事,可是等到我父亲与ZYQ离婚时,ZYQ就翻脸不认账了,她说房子是婚后翻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跟法官CH说她不知道拆迁分配方案,我父亲是瞒着她偷偷地把拆迁款给分了。案件主审法官CH罔顾事实,在543号案件中错误判定拆迁款为我父亲与ZYQ夫妻共同财产,与我完全无关,且认定我父亲是瞒着ZYQ偷偷把钱分给我们弟兄的。而在XGF与ZYQ离婚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官均认为拆迁财款涉及案外人,也就是我的利益,但CH却不这么认为。这三份判决前后矛盾,无法让人信服。法官CH庭审已查明ZYQ与第一个前夫生的儿子用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买走了我弟的回迁房(ZYQ在庭审中承认我弟分得了一套房子),ZYQ怎么可能不知道拆迁款是怎么分配的呢!这种显而易见的事实,CH不采信,一味袒护谎话连篇的ZYQ,请问CH你不顾事实,不管扬中风俗民情,仅凭自己的论断就认定我父亲是背着ZYQ偷偷处理了拆迁款,你究竟想干什么呢?!人民赋予你的权力就是让你这样颠倒黑白、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吗?!CH的判决实在是有违常识。
谁出钱谁受益,这个老百姓都懂的道理,未必C H法官不懂吧!希望不要让老实人吃亏,让谎话连篇、善于伪装示弱的奸佞小人猖狂得志,也希望不要寒了那些早年出门求学的扬中学子期望落叶归根的赤子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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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粗茶淡饭 于 2025-10-10 21:14 发表
认真看了两遍,知道楼主为什么这么生气了! 楼主没有搞清楚“风俗”和“法条”的关系,楼主认为,法官应该按照“风俗”判案,这是不可能的事,法官只会依据法条判案。
楼主出资给父亲的老宅翻建出新,从法条层面 ...
法官C H在我诉ZYW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再次罔顾事实,继续错误断案,不顾庭审中我多次强调我说出的建房资金是为自己建房的事实,仍旧武断地以所谓情理认定我的出资行为是父子间赠予行为,且不说Z Y Q只是我曾经的晚娘,就说我还有一弟,我又怎么可能不考虑这些因素,傻到无偿赠予建房款为他人谋福利且把自己排除在外呢!如果按照C H坚持认为的情理,在我弟弟未有出资的情况下都能分得一套房,而我作为全款出资人却一无所得,我对我的家人岂不是无法交代!C H对我晚娘明知分配情况却说谎的行为,这时候怎么不按照情理来认定了呢?!这明显是没有拿同一把法律的尺度公平公正地对待我们诉讼双方!
认真看了两遍,知道楼主为什么这么生气了! 楼主没有搞清楚“风俗”和“法条”的关系,楼主认为,法官应该按照“风俗”判案,这是不可能的事,法官只会依据法条判案。
楼主出资给父亲的老宅翻建出新,从法条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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