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哺乳假工资
有职工宝宝目前5个多月,产假已结束并复岗,目前需要请每日一小时的哺乳假,请问根据镇江目前的政策,是否有哺乳假相关的工资规定,是不是不低于工资的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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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该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同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