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所民警对春江潮广场多次进行了走访检查,发现该处的露天KTV为收费经营活动,民警现场对该处经营负责人进行了劝导,告知降低音量,控制经营时间的方式避免造成噪音扰民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镇政办发[2023]41号文件: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的条款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部门为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条款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旅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依据以上条款,我所已将您反映的春江潮广场噪音扰民问题报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力争解决您反映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