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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山不转你转 于 2026-9-7 19:27 发表
被猫抓,是猫抓的还是喂猫的抓的,猫抓车漆跟谁喂有因果关系吗?没人喂猫就不抓你车了?还法律,法律上根本的因果逻辑关系你都搞不懂,还来谈法律
- 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管理关系:如果你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长期持续投喂流浪猫,客观上让流浪猫在该区域形成聚集、固定活动的习性,就会被认定为对这只/这群流浪猫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此时你就属于《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的“管理人”,需要对流浪猫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边界:如果只是偶尔、临时投喂,没有对流浪猫的活动范围形成实质性影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管理人,无需为车漆损伤承担责任。但长期固定投喂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民法典》第1251条“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的文明饲养要求,属于引入危险源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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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422425704 于 2026-9-7 21:27 编辑 ]